法定商品的免验是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对生产企业产品的检验,对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的考核,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部分商品除外),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准许。国家质检总局以2002年第23号令发布了《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  适用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2.  管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3.  企业申请的条件
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有自己的品牌、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等条件。


4.  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2)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
品免验证书。
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5.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3)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6)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6个月。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8)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注销免验。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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