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进境、出境和过境集装箱,根据是否装载货物又分为重箱和空箱。根据《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依法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一)  报检范围


1.进境集装箱
(1)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2.出境集装箱
(1)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4)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5)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3.过境集装箱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二)  报检规范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进境重箱集装箱报检要求
进境集装箱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出/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2)进境空箱报检要求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出境集装箱报检人应该在装货前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出境的空集装箱,报检人应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或出境。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三)  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集装箱
(1)装载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集装箱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并统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和进境空箱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集装箱箱体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和病媒生物种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实施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后,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的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应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的进境、过境集装箱
①口岸结关的、装载废旧物品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其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②对过境集装箱,实施监管。经口岸检查集装箱外表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
的,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做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③对已在口岸启封查验的进境集装箱,查验后要施加CIQ封识,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
结果单,并列明所查验的进境集装箱原、新封识号。
(4)进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
①指运地结关(转关)的进境集装箱,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主要检查有无非洲大蜗牛和土壤等。一般在进境口岸结合对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箱体卸运或进入堆场后进行检验检疫。
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在指运地检验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的流向等有关资料信息及
时通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加强对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将逃漏检的情况及时反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2.出境集装箱
(1)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对装载出口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集装箱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其他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经检验检疫取得证书后方可装运。其他出境集装箱,受理报检后即可放行。
(2)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后,应报检人的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起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验证放行。
(4)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限为21天,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5)出境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程序(新造集装箱,指由专门的集装箱生产企业生产的未使用过的集装箱)。
①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
②对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a.所使用的木地板为进口木地板,且木地板进口时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并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新造集装箱出口时可凭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b.所使用的木地板为国产木地板,且附有已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明的,新造集装箱出口时可凭该处理证明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c.所使用的进口木地板没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使用的国产木地板没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新造集装箱出口时应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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