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快件实施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1. 报检范围
出入境快件是指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递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2)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2. 报检时间及地点
(1)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3. 报检时随附单证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文件: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3)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4)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4. 检验检疫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2)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3)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4)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