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改的条件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2.更改的提交单据
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更改检验检疫证单的,应交还原发证单(含正副本)。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交还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方可重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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