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目录》的基本结构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五项组成。其中“商品编码”在原八位H.S编码的基础上以末位补零的方式补足10位码,所有H.S编码第九位前的小数点,一律取消。
其中,“商品名称及备注”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与“子目注释”,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对应。“计量单位”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第一标准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V”表示进境卫生检疫;“W”表示出境卫生检疫。以上内容详见本书附录A。
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中,部分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不能对应,如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仍依法对其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每年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动植物疫情的变化情况,结合海关总署当年年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对《法检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具体调整内容可查阅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