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光船租船合同格式
目前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的光船租船合同格式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1974年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租约代号“贝尔康”(BARECON)。该格式经过1989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具有A、B两种格式,分别称为“贝尔康A”和“贝尔康B”。

二、光船租船合同主要条款
(一)船舶说明条款
光船租船合同中的船舶说明条款包括船名、船旗、船级、船型、船舶吨位、建造时间及地点、夏季干舷高度、上一次船级社特别检验及其他有关的船舶情况。这些事项使船舶特定化,出租人应保证上述内容的正确性。
(二)交船还船条款
1.交船条款
出租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在约定的港口或地点,将船舶交与承租人。出租人在交船时应注意3点:一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等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用途,为确保船舶的技术状态,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一名验船师,对交船时船舶的状态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由出租人支付检验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时间损失;二是保证船上的各种文件与证书齐全;三是双方当事人对船舶的各种设备、备用品、器具和船上用于消耗的物料列出清单,承租人应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购买船上剩有的燃油、润滑油、淡水、食品、油漆、缆索和其他用于消耗的物料。
2.还船条款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时,在合同约定的安全港口,将船舶还给出租人。还船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船舶应处于交船时相同的状态、结构和船级(不影响船级的自然损耗除外),为确定还船时的船舶状态,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费用和时间损失一般由承租人承担;二是承租人需对船舶的各种设备、备用品、器具和船上所有用于消耗的物料列出清单,由出租人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购买还船时船上所剩的燃料、润滑油、淡水、食品及用于消耗的物料。
(三)租金支付条款
自船舶交付给承租人之日起,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金,直至还船为止。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租金率无折扣地预付每一期租金。对于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不足整月时,租金应相应地按比例按日支付。如果租金应付之日后连续7日内仍未按时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出租人就有权撤船。
(四)其他相关条款
1.船舶检查条款
在租期内,出租人有权随时检查船舶的状况,或指定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查,以确定承租人是否对船舶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出租人还有权检查船舶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等,并有权要求承租人向其提供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情况和船舶使用情况。船舶检查不同于船舶检验,船舶检验发生在船舶交接时,而船舶检查发生在租期期间。
2.船舶维修和保养条款
在租期内,承租人要保持船舶、船机、锅炉、属具和备件处于良好状态,并保持船舶具有交船时的船级以及各种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如果船舶在使用中发生损坏,承租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修理。
此外,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之前,不得对船舶、机器、锅炉、属具或备件进行结构性改造;如果已征得出租人同意并进行改造,则应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将船舶恢复原有状态。承租人可以使用交船时船上的一切设备与用品,但不得使设备与用品造成损坏,自然磨损除外,否则承租人应负责修理或更换,且不得因此降低船舶价值。承租人应在交船后定期将船舶入干坞进行清洗和油漆船底,以做到合理保养。
3.船舶抵押条款
在光租合同中,通常约定出租人应保证船舶未经抵押,并且保证在租期内,在未征得承租人同意之前,出租人不得将船舶进行抵押。我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在光船租船租期内不得设定船舶抵押权,除非事先征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因此致使承租人遭受的损失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4.船舶保险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通常确定应由哪一方负责投保、投保的险别及相关费用的负担。
我国《海商法》第148条明确规定:“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方式进行投保,并负担保险费。如果船舶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赔款应付与出租人,然后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按各自利益受到的损害程度进行分配。”
5.合同的转让与船舶转租
在光船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租船合同或者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将船舶转租。”这比定期租船合同有关转租的规定要严格。但如果承租人以定期租船或航次租船方式将船舶转租,则不必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转租后应尽快通知出租人。
光船租船合同还包括船舶无责任担保条款、留置权条款、救助报酬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清除残骸条款、提单条款、船舶征用条款、战争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