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速与燃油消耗条款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动态等有关船舶说明条款与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而船速和燃油消耗是定期租船合同特有的条款。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是按租期支付租金,船速直接影响承租人使用船舶的经济效益;同时,船舶燃油费由承租人负责,燃油消耗量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经营成本。
因此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船速与燃油消耗量的船舶,如果实际船速低于合同约定的船速,承租人可以对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向出租人提出船速索赔;如果实际耗油量超出合同约定数值,承租人可就船舶多消耗的部分向出租人提出索赔。
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条款通常的规定方法为“……满载,良好天气下,能够达到船速大约……节,燃油消耗大约……吨。”这一条款需要注意4点。
1.满载
即船速或燃油消耗是在船舶满载的情况下的数值。但实际业务中,船舶往往达不到满载的状态,可能空载,也可能半载。因此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请资深仲裁员根据各种资料和实际记录推算船舶在各种营运状态下的船速和燃油消耗。
2.良好天气
即船速或燃油消耗是在良好天气情况下的数值。但什么情况属于良好天气?一般认为,风力不超过蒲氏风级4级(最大风速16节),浪不超过道格拉斯浪级3级(浪高35英尺)即为良好天气。但不同大小的船舶、不同的季节和不同的行驶水域对良好天气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许多合同中通常约定良好天气应达到的标准。
3.能够达到
需要表明在什么时候能够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值。所谓“什么时候”指在签订合同时,还是在交船时,还是在整个租期内。美国判例认为只要在船舶交付时达到合同要求即可,不必保证在整个租期达到要求;英国判例有的认为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和整个租期内都保证达到合同要求,有的则认为在交船时达到即可,但倾向于后者。
4.大约
指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存在一个上下浮动的范围。但是允许浮动的范围是多少?目前没有统一标准。英国认为船速上下浮动半节或5%是可以的;美国认为船速下浮半节,或船龄大的下浮一节是可以的。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对此有争议,可以指定船长、轮机长作为仲裁员,通过查航海日志、援引有关卫星导航资料或请专业验船师来检查船速及耗油情况来处理。
(二)租期与租金支付条款
1.租期条款
租期是定期租船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不仅涉及承租人使用船舶的期限,还涉及租金支付的问题。
1)租期表述
(1)××月(如6个月)。这种表述方法意味着租期不仅仅是规定的日期,通常还默示认为应包括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该宽限期的长短根据租船合同条款、船舶状况等因素确定。
(2)大约××月(如大约6个月)。这种表述方法含“大约”,即已明示规定了宽限期,该宽限期长短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或一个月。
(3)××月,或多或少××天由承租人选择。这种表述方法已明确规定了宽限期,只要在浮动范围内还船都不算违约。
(4)不超过××月,不低于××月。这种表述方法规定了租期的上下限,本身就是一个明示的宽限期,因此不再允许有进一步超期,否则视为违约。
(5)××月到××月的必要时间以便完成航次。这种表述方法中含“必要时间”,也就是说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有宽限期,但默认的宽限期较短,仅为几天。
2)租期起算
租期的起算一般以交船为前提,具体时间视合同而定。BALTIME格式规定:租期从船舶交付并处于承租人处置之下时起算。这种条款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1994年NYPE格式规定:如果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4点之前递交,则租期从下一工作日上午7点起算;如果经承租人申请立即使用船舶,则从使用船舶时间开始计入租期。这种条款非常明确,可以避免争议。
2.租金支付条款
租金支付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通常规定租金率、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时间和租金币种等内容。租金率通常是以天为计算单位,也可以每天每载重吨为计算单位。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对租金支付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有3个共同特点也是3个关键点。
1)现金支付
现金除日常生活中的现钞之外,还包括与现钞相类似的其他支付方式,如支票、汇票、银行支付单等。现金支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租金一旦支付则不能撤回;二是必须使出租人无条件地立即使用租金。
2)预付
预付指租金的支付时间必须在支付日之前或当日支付,不能晚于支付日。支付日必须是银行工作日,除非另有明示规定,否则承租人只要在支付日午夜之前支付租金即可;如果支付日正好是银行非工作日,则承租人应在该日期前一银行工作日或之前完成支付。
对于支票等票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出租人银行收到票据时间为准,而不以承租人银行发出票据时间为准;在银行之间通过电报、电传等方式发出指令通知付款的情况下,支付时间以出租人银行收到这种文件并确认时为准,而不以承租人银行发出这种文件的时间为准。
3)不做扣减
租金必须全额支付,不能做扣减,但并不意味着不做任何扣除。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在允许扣减的范围内,在支付下一期租金时扣减。
1946年NYPE格式和BALTIME格式都规定了允许扣减的事项,但前者规定得较多,具体包括4项:一是预先的停租,即在预定支付租金日之前已出现了停租,则在支付下一期租金时扣减;二是应船长的请求,承租人为出租人预垫的本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三是因船体、船机和设备的缺陷、损坏而造成的船速索赔和燃油消耗量索赔;四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船上生活用燃油。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扣减的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双方未有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随意扣减。
小贴士
按照1946年的NYPE格式规定:租金应在纽约以美元现金方式每半个月预付。对于最后半个月或不足半个月的部分时间及可能延长的时间,如果承租人能够合理预计提前还船,则可以预付估计的租金额,而不必全额支付;如果承租人预计会延迟还船,则全额预付最后半个月租金,并对超期部分租金按天支付。但半月一次支付会给承租人带来许多不便,因此在实践中常改成“按月支付”。
按照BALTIME格式规定:租金应在××地方以现金方式,每30天提前预付,不得做任何扣减。对于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如果预计可能提前还船,但合同中没有明确条款表示相反意见的话,承租人仍应全额支付,对于多付的租金在还船后由出租人退还;如果延期还船,对于超期部分租金按天支付。
(三)交船还船与撤船条款
1.交船条款
1)交船日期
交船日期的表达方法有3种:第一种是“××日”,这种准确时间点对船舶出租人要求过于严苛,实践中出租人一般会要求在这个特定日期前加上“大约”一词;第二种是“从××日到××日”;第三种是“不早于××日或不晚于××日”。
跟航次租船合同一样,交船时间的最后一天叫做“解约日”,约定船舶如果超过解约日仍未到达指定地点交付,承租人即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提出索赔。为了更好地做好交接船舶的准备,有的合同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在预计交船日期之前的若干天内向承租人递交书面通知。
2)交船地点
交船地点是在港口、泊位还是在某一个特定地点主要根据合同而定。相比之下,NYPE格式的规定更为合理。当然,在实践中,交船地点规定得较为具体,如某地灯塔、某地某引航站或引航员登轮。
小贴士
BALTIME格式规定:交船地点在某港内一个安全停泊并永远处于飘浮状态的泊位,即使是可以安全搁浅的泊位,仍不能视为安全泊位。
1946年的NYPE格式规定:交船地点是在承租人控制之下并由其指定的某一码头、泊位或地点,应能使船舶在任何潮汐下安全停泊并永远处于漂浮状态;或者根据当地习惯,对于某一类型船舶能安全搁浅的泊位,仍满足“安全停靠并永远飘浮”的条件,视为安全泊位。
3)交船条件
(1)交船时的最初适航。关于船舶适航,即适合货物运输,有4方面要求:一是船舶本身适航,二是船舱和设备适于货物运输,三是要求提供正确的海图和相关船舶证书,四是船员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配备满足船舶需要。
小贴士
1946年的NYPE格式规定:交船时船舶应该是“紧密、坚固、结实,并在各方面适于运输”。这一条款不仅要求船舶适应普通货物的运输,还要适应特种货物的运输,对出租人要求过高。
1993年的NYPE格式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普通货物”的限制。
BALTIME格式规定:交船时船舶应在各方面适于普通货物运输。
(2)交船时的燃油交接。合同中应规定两方面问题:一是交接时燃油量的上下限,因为燃油量过多或过少都会产生船舶不能适航,或者给承租人带来麻烦和经济负担;二是承租人应对交船时船舶的剩余燃油给予出租人补偿,燃油价格可以是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价格,可以是地理位置离交船地点最近的加油港价格,也可以是交船前最后几次船舶实际加油的平均价格。这3种价格各有优缺点,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合同中订明。
2.还船条款
还船与交船一样,也需要对还船日期、还船地点和还船条件加以规定。
1)还船日期
合同中规定的还船日期,根据租期起算时间加上租期时间即可得到。但是实际还船时间与合同规定还船时间相吻合的情况很少,经常会出现延迟还船和提前还船的情况。
(1)延迟还船。延迟还船也称超期还船(over-lap),根据最后一个航次是否合法,承租人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合法的最后航次,租船合同可以延续至实际航次终了,承租人对延迟期间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或者与当时市场租金率比较后较高者支付。至于什么是合法的最后航次,英美法律有不同的解释。
对于非法的最后航次,船长有权拒绝接受承租人指示,并请求承租人重新指定一个合法的最后航次;如果承租人不重新指定,则出租人有权视合同已经终止,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船长听从了承租人关于非法的最后航次的指示,而并未告知出租人本人,则事后出租人仍有权拒绝继续履行该航次,并请求违约赔偿。
小贴士
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指定最后一个航次时,能够合理预计船舶可在租期届满之前完成的航次,属于合法的最后航次。
美国法律规定:如果船舶履行最后一个航次,将超出租期还船,此超期时间称为over-lap;如果船舶不履行最后一个航次,将提前租期还船,此提前时间为under-lap。当over-lap不超过under-lap时,属于合法的最后航次。
(2)提前还船。当实际还船日期早于合同规定的应还船日期时则构成提前还船。对于如何处理提前还船的情况,英美法律各自有不同的解释。
小贴士
英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出租人拒绝提前还船,并请求承租人支付直至租期届满的租金;第二种是出租人接受提前还船,但有权对此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第二种情况索赔额低于第一种情况租金额。
美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接受提前还船,并有权对此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2)还船地点
还船地点一般规定为某一特定港口或地点,或者规定某一范围内的某一港口或地点由承租人选择。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后者居多。为了便于出租人做好交接准备并安排还船后的营运工作,合同中通常规定承租人在还船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还船通知。
3)还船条件
(1)通过比较交、还船检验报告确定船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即是否与交船时保持同样的良好状态,自然磨损除外。
(2)规定还船时船上剩余燃油数量的范围,并且要求出租人以合同约定价格或者当时当地价格购买剩余燃油。
3.撤船条款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依据撤船条款将船舶撤回,从而终止租船合同。从BALTIME和NYPE格式的解释来看,承租人无论是否有过失,只要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即可撤船,即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一项绝对义务。但在实践中,这种严格的义务显得不十分必要或不十分合理,原因有3:一是如果签订本租船合同时的租金率高于当时市场的租金率,那么如果因为承租人晚交几天租金而撤船会导致出租人无法以高租金率再将船舶出租;二是承租人晚交租金的原因并非本人过错,可能是银行、通信等方面的原因所致;三是承租人晚交几天租金并未给出租人带来重大的损失。
为了避免出租人滥用撤船权,实践中通常在租船合同中加入反技巧性条款,即当承租人没有按时、定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可以在几个银行工作日之内支付,如果承租人在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内仍未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撤船。
这里需要注意3点:一是如果出租人决定撤船,应向承租人发出书面撤船通知,自承租人收到撤船通知起,开始实施撤船;二是撤船决定具有终局性,不能只是借撤船通知威胁或恐吓承租人;三是出租人的撤船决定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否则视为放弃撤船权。
(四)停租与转租条款
1.停租条款
停租(off-hire)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使承租人无法使用船舶,承租人在停止使用船舶期间中断支付租金的行为。对于约定的原因,即停租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清楚订明。常见的停租事项有4种:一是人员不足,包括实际人员数量不足或者在工作状态中的人员数量不足;二是由于船壳、机器或设备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或由于船舶碰撞或搁浅造成的船舶故障或损坏,并且对承租人造成了实际的时间损失;三是船舶入干坞,进行船舶检查、维修保养;四是船舶或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
小贴士
某船在航行时主机发生故障,需要派拖轮将船舶拖往目的港卸货,从故障点到抵达卸货点的这段时间可以停租。
但抵达卸货点后直至卸货完毕的这段时间不能停租,因为主机故障不影响船舶卸货,没有造成承租人的时间损失。
2.转租条款
期租合同中大都规定承租人有权转租(sub-let)船舶,即承租人将船舶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承租人)。这里需要注意5点:一是承租人在转租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有关转租事宜;二是原承租人履行原合同的义务并不因船舶转租而解除,仍需要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三是原出租人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原合同为主,不能因为转租而使原出租人增加义务或减少权利;四是原出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没有直接的租船合同关系,原出租人不能依据原合同和转租合同向转租承租人主张权利,转租承租人也不能依据原合同和转租合同向原出租人索赔;五是承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船合同在航行区域、货物范围等方面,不能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否则船长有权拒绝接受转租承租人的指示。
(五)其他相关条款
1.使用与赔偿条款
使用与赔偿条款(employment and indemnity clause)是定期租船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条款之一,包括对船长、船员的雇用情况说明、对船舶的使用说明以及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索赔事项说明。
在期租合同下,船长和船员由出租人任命和雇用。但依据此条款,船长视为承租人的雇用人员或代理人,有义务听从承租人有关运营方面的合理指示或安排。这里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船长听从承运人的指示仅是有关运营方面的,而有关船舶安全和管理方面的指示,船长仍听从于出租人;二是承租人的指示必须是与租船合同有关的、合理的指示,对于要求船长签发倒签提单、无单放货等不合理指示,船长可以不予听从。
该合同条款还规定“提供习惯性帮助”,但什么是习惯性帮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轻而易举的工作,船长和船员有义务提供帮助,如扫舱等;但如果超过这个范围,承租人指示船员工作,则需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对于船舶的使用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如航行区域的限制和装运货物的限制等。有关出租人的索赔事项:因船长、船员或代理人签发提单或其他文件或听从这方面的指令或船舶的文件不规范或者因超载而给出租人产生的责任及一切后果,出租人可向承租人索赔。
2.航行区域条款
在期租合同中,船舶营运安排由承租人负责,因此出租人为了保障船舶安全,在合同中往往订有航行区域条款,限制船舶航行的区域,从而限制承租人自由支配船舶的权利。其条款表述为“只允许船舶在××范围内航行”或“船舶不得在××水域营运”等。
3.合法货物条款
所谓合法货物指依据装卸港当地法律、船旗国法律以及租船合同使用法律允许装运的货物。对于出租人不想装运的货物,如化学品、危险品、盐、硫黄等,也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如果承租人指示船长装运合法货物以外的货物,船长有权拒绝装运;如果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装运货物,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在严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佣金条款
在定期租船中,租船经纪人所获得的佣金一般由船舶出租人在获得租金后,以租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依据NYPE条款规定,如果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则不管租船经纪人是否已有实际费用发生或是否遭受实际损失,出租人都无义务支付佣金。
这一规定很显然对租船经纪人不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租船经纪人最好像BALTIME格式那样在合同中详细地、明确地约定租金条款。
小贴士
BALTIME格式规定:出租人根据本租船合同,在获得租金的基础上,向××支付××佣金,且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补偿租船经纪人的实际开支和其工作的合理报酬。若因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而使全部租金未付,则负责任的一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则船舶出租人负责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佣金损失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费用。
定期租船合同还包括救助报酬条款、仲裁条款、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留置权条款、提单条款、战争条款、征用船舶条款、货物索赔条款、税费条款、货舱清洁条款、偷渡条款、走私条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