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说明条款
1.船名
船名(name of vessel)使船舶特定化,是任何一种租船合同中都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船舶的指定有3种方式。
1)特定船(named vessel)
即指定一艘特定的船舶(如M/V Shenzhen)。船舶一旦被指定,船舶出租人则无权以其他船舶替代。如果原来指定的船舶出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替代船(substituted vessel)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船舶出租人往往不能预料到在调配船舶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出租人在指定一艘特定船的同时,还指定一艘替代船(如M/V Shenzhen or substitutedvessel at ship owner's option)。指定替代船需要注意4点:一是指定的替代船必须在船级、船型和位置等方面与原船相符;二是替代船一旦指定,必须立即通知承租人;三是替代船一旦指定,则不能再做修改,即不能进行二次指定;四是如果替代船不能履行合同,承租人仍有权解除合同。
3)多船选一(vessel to be named)
合同中没有具体船舶名称,只规定船舶技术参数要求,出租人提供的船舶只要能够满足要求即可。这种方式对于船舶出租人来说更具灵活性。
2.船籍
船籍(nationality of vessel)即船舶所属国籍,涉及适用法律、港口使费、货物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合同中通常指定船籍,或声明不得悬挂某国国旗。船舶在航行时不得同时悬挂两个国家的国旗,也不能不悬挂任何国旗。
3.船级
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表示船舶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订立合同时船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在船级社颁发的船级证书中体现。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船舶的使用和船龄的增长,船级会有所下降,因此合同中的船级只是对合同订立时船舶实际技术状况的要求。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即使在合同履行期内丧失船级也不视为违约。
4.船舶吨位
船舶吨位(tonnage)包括登记吨和载重吨。登记吨(registered tonnage)是计收港口使费和运河费用的依据。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指船舶实际装载货物的能力,不包括船舶所需燃料、物料、淡水、备用品和船舶常数等;在具体装货之前,船长根据船舶实际装货能力和港口吃水限制向货主“宣载”。
5.船舶动态
船舶动态(vesse's position)指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态,直接影响船舶是否能预期抵达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在英美法系国家,船舶动态被认定为条件条款,即如果出租人对船舶动态描述不准确,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出租人为谨慎起见,一般不具体注明船舶经纬度,而是以“运营中”、“修护中”、“预计在某时间在某港口空闲可用”等代替。
6.受载期和解约日
受载期(laydays)是指船舶需要抵达约定港口并做好装船准备的日期范围。如果船舶未能如期抵达,承租人有权就此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索赔。至于承租人是否能够因此解除合同,需要依据解约日条款。解约日(canceling date)是解除合同的日期,如果在解约日之前船舶仍未抵达,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解约日通常为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也可以是受载期后若干天。
(二)预备航次条款
当船舶被洽租时,船舶刚好处于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并做好准备履行合同的情形非常少有;多数情况下,船舶都处于装货港以外的某一个地方,并极有可能在履行前一个租船合同。这样船舶为履行本航次租船合同,就必须从装货港前某一地方驶往装货港,这一航次即为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预备航次是本航次租船合同履行的第一个阶段,在计算航次时间时需要将预备航次的时间计入。
(三)货物装卸条款
1.装卸港口
装卸港口一般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由承租人指定的意思是,在合同中明确指定装(卸)港口名称,甚至具体到特定泊位。由承租人选择意思是,在合同中注明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由承租人在此范围内选择。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选择港口的行为称为“宣港”,对于卸货港而言,承租人必须在船长签发提单或船舶抵达第一个卸货港之前“宣港”,否则给出租人造成的延误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装卸港口的指定或选择必须符合港口的安全性要求,即自然环境安全,港口装卸条件安全和政治环境安全。为此,合同中可以添加“临近条款”,即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重新指定临近港口;如果承租人不重新指定临近港口,出租人有权且只能将货物卸于这种临近地点并视为航次租船合同已经履行。当然,若港口不安全仅仅是由于暂时状况造成,出租人不能以此条款卸货,而必须在合理时间内等待障碍消除。
2.装卸费用
装卸费用是航次费用之一,由承租人支付还是由出租人支付视合同而定。其常见条款如下:①班轮条款(liner terms)又称泊位条款(berth terms)、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s)或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指由出租人负责装卸费;②F.I(free in)条款指出租人不负责装货费;③F.O(free out)条款指出租人不负责卸货费;④F.I.O(free inand out)条款指出租人不负责装卸费;⑤free in and out,stowed,trimmed,lashed anddunnaged条款指出租人不负责装卸费、积载费、平舱费、绑扎费和垫舱费。
3.装卸货物
1)货物种类(kinds of goods)
对于货物种类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列明特定货物,即合同中列明一种或几种特定货物,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如果不能提供规定货物,合同予以解除,承租人需要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二是规定替代货物,即在合同中规定“某货物或其替代货物”,如果承租人选定的货物由于其可免责原因不能装船,承租人仍有义务在规定的货物种类中选其他货物装船。
2)货物数量(quantity of goods)
合同中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满舱满载货物(full and complete cargo)。满舱指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能装满舱容,满载是指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载货能力,满舱满载货物就是船舶所能装运的最大限度的货物。一般来说,轻泡货物应达到满舱,重货应达到满载。对于不能满舱满载的货物,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亏舱费。
4.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应使船舶并保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装卸时间是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也是实践中最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1)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装卸日数:即直接规定装卸日数或通过装卸率间接规定。装卸率可表示为“每天××吨”、“每舱口每天××吨”或“每工作舱口每天××吨”。
(2)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 quick dispatch,CQD):即没有一个固定的装卸时间,而是按照港口情况尽可能快地进行装卸。
(3)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最大速度(as fast as the vessel can receive/deliver):指船舶处于完全工作状态时,在能够最大限度进行装卸的情况下所计算出的装卸时间。
2)装卸日的规定方法
(1)日(day):从午夜到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即日历日。从装(卸)货物开始至装(卸)货物结束为止所经历的日历日数。
小提示
如果规定的装货时间为7日,起算时间为周一,则允许的装货日应该为: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
(2)工作日(working days,W.D):排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日。
(3)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W.W.D):排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不良天气日的日。
“良好天气工作日,周日与法定节假日除外”(weather working days,sunday andholiday excepted,W.W.D,SHEX);“良好天气工作日,周六、周日与法定节假日除外”(weather working days,saturday,sunday and holiday excepted,W.W.D,SSHEX);“良好天气工作日,周日与法定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了周日、法定节假日,也不计入装卸时间”(weather working days,sunday and holiday excepted,even if used,W.W.D,SHEX,EIU);“良好天气工作日,周日与法定节假日除外,除非使用了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否则不计入装卸时间”(weather working days,sunday and holiday excepted,unless used,W.W.
D,SHEX,UU),也就是说如果已经使用了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则计入装卸时间。
(4)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这是指除去周日、法定节假日和不良天气日后,其余所有时间以真正的连续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目前该术语是使用较多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
小提示
若货物从某日00:00开始装货,当日10:00—12:00下雨,20:00-22:00也下雨,那么按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计算:货物在当日的装卸时间为24-2-2=20(小时),再累计第二天4个小时,才凑足24小时作为一个装卸日。
3)装卸时间的起算
装卸时间的起算对于计算装卸时间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是在船长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NOR)之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起算。“金康94”合同格式中规定:如果上午12:00之前递交NOR,装卸时间从当日13:00起算;如果12:00之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工作日06:00起算。
船长递交NOR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船舶必须实际到达合同约定的装卸港口或地点;二是船舶必须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如果船长递交NOR时船舶还没有达到以上两点要求,那么他所递交的NOR无效,装卸时间并不起算。船长需要在船舶满足条件后重新递交,否则装卸时间只能等到承租人实际开始装货时才能起算。
5.滞期费和速遣费
由于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装卸时间,那么承租人就需要保证在这段时间内全部装完或卸下货物。一旦由于承租人原因使实际装卸时间超出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则承租人需要根据超期长短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demurrage)。滞期期间遇到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及不良天气日,通常也作为滞期时间计收滞期费,这就是业务中常见的“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滞期费的计算步骤是:①确定装卸起算时间,②根据合同中装卸时间条款和装卸记录计算货物应装卸完毕的时间,③与实际装卸完毕时间比较计算滞期时间,④由滞期时间乘以滞期费率求得滞期费。
速遣费(dispatch)是指承租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船舶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的奖励金额。滞期费和速遣费都是按照滞期时间和速遣时间与约定的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相乘得到的,通常合同约定滞期费率是速遣费率的2倍。
(四)其他相关条款
1.绕航条款(deviation clause)
出租人要保证船舶按正常航线航行,除合理绕航外,不允许擅自偏离航线。正常航线是指船舶航行航线必须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当合同中没有规定时,按习惯航行航线;没有习惯航线时,则按两港之间的最近航海距离作为航线。合理绕航的缘由包括救助人命、救助他船、为避免本船货物受到危险或者是承租人过错所致。
2.运费支付条款(payment of freight clause)
运费以装入船中的实际货物数量,以现金形式支付;预付运费装船时支付,无论航行中船舶或货物是否灭失,运费永不退还;到付运费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计费。随着CIF、CFR贸易术语的盛行,承租人预付运费比较常见。
3.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出租人有权因承租人运费、亏舱费或滞期费等未付对货物享有留置的权利;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上述费用仍未付清,则可以拍卖弥补相关费用损失。
4.佣金条款(brokerage or commission clause)
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佣金按已赚取运费的若干百分比支付。这表明三层含义。
(1)租船经纪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支付佣金,如果出租人拒付,租船经纪人可以委托承租人根据租船合同要求承租人履约或径直以侵权为由起诉出租人。
(2)出租人支付佣金是以已收到运费为前提,即如果出租人未收到运费,则无支付佣金的义务。当然根据合同的特别约定,佣金也可能规定在签订租船合同或装货完毕后支付;也可能约定为不论合同履行与否,也不管船舶灭失与否,均须支付佣金。
(3)佣金通常按照运费的百分比计算,但根据合同的特殊约定,也可能按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5.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
对于罢工、战争及冰冻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根据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运人通常是免责的。但这些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因此在订立租船合同时必须列明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和冰冻条款。
罢工条款(general strike clause)是出租人为了免于因港口发生罢工或停工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列明的条款,如罢工期间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办法、因罢工导致的对已装和未卸货物的处理问题等。战争条款(war clause)指在合同中列明如果发生战争如何处理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关系的条款。冰冻条款(general ice clause)指在合同中列明如果发生冰冻如何处理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关系的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还包括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代理人条款、法律与仲裁条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