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投保险别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只有选择了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才能在货损时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被保险人受保障的程度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为了使货物得到充分的保障,又减少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在选择险别时要慎重,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后,最终投保什么险别则由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做出约定。
1.被保险货物的自然属性和特点
不同货物有着不同的属性、各异的特点,使得它们可能遭受的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投保时必须充分考虑货物的属性和特点,据以确定适当的险别。例如,易碎的玻璃制品要保一切险,而不易损坏的钢铁制品就不必投保一切险;茶叶容易吸潮、串味,就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潮受热险和串味险。
2.被保险货物的包装
在办理投保和选择险别时,应把货物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及其对货物可能造成的损害考虑在内。但须注意,因货物包装不良或由于包装不适应国际贸易运输的一般要求而致货物遭受损失则属于发货人的责任,保险人一般不予负责。
3.运输路线及挂靠港口情况
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遇的风险大小与其选择的运输路线以及所停泊的港口的安全情况有很大的关系。例如,某些航线途经气候炎热地区,若载货船舶通风不良,就会造成货损;在政局不稳或在已经发生战争的海域内航行,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增大。同时,由于不同停靠港口在设备、装卸能力以及安全等方面有很大差异,进出口货物在港口装卸时发生货损、货差的情况也就不同。因此,在投保前应先做好调查工作,以便选择适当的险别。
4.运输季节
不同的运输季节给运输货物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也不同。例如,夏季运输水果,极易出现腐烂或者生虫等现象;冬季在寒冷海域航行,极易发生船舶与流动冰山碰撞事故。
5.国际惯例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货物按CIF条款出口,卖方应负责投保何种险别须在贸易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则需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如《2000通则》规定,CIF条件下的卖方应负责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即卖方可选择承保范围最小、保险费用最省的险别。
6.保险条款的适用
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尽相同,各自的险别的承保范围也不一样,所以在投保之前要明确以哪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目前,我国投保人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我方也可以接受。
(二)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和计收保险费的基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进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发票总值加一成(10%)计算,其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体现了被保险人在贸易过程中支付的经营费用,如开证费、电报费、借款利息、税款和分摊到本笔交易的日常管理费用等,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目前采用FOB、CFR、CIF、FCA.CPT与CIP这6种贸易术语的买卖合同居多,如果按CIF或CIP术语成交,保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如果以其他四种贸易术语成交,则应先折算成CIF或CIP再加成。
小贴士
保险金额=CIF(或CIP)货价×(1+保险加成率)
(三)填写投保单
无论在进口或出口业务中,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投保人通常需以书面方式做出投保要约,即填写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经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承诺,或是出立保险单,保险双方即确定了保险合同关系。
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及有关事实的告知和陈述,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不会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失,投保人应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办理保险。
(四)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上的价值和一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讲,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小贴士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五)领取保险单证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便可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单证是进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保险的凭证和货物发生损失时要求赔偿的依据。
1.保险单证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正式凭证。其上详细列有保险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运输工具、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增补或删减时,可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加注字句。
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通过背书转让,便于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必要单据。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实际上,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凭证上对背面保险条款不做详细记载,但均按同类的保险单所载的条款办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一般既接受保险单,又接受保险凭证。但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保险凭证;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凭证时,银行可接受保险单。
2.保险单的填制
1)被保险人(insured)
信用证方式下,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卖方,信用证的受益人。但是实际发生货损时,有索赔权益的是买方。因此,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2)唛头(marks and nos)
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如内容比较复杂也可以简单填写“as per invoiceNO ×××”
3)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填写商品外包装的数量及种类;裸装货注明本身件数,散装货注明净重,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字样;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将包装数量与计价重量都注上。
4)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名称,可以填写货物的总称。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及加成率投保。一般按CIF或CIP或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金额不要小数,出现小数时无论多少一律向上进位。
6)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填写保险金额的大写,以英文表示,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
7)保费(premium)
一般已由保险公司印就“as arranged”(按约定)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险费和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
8)费率(rate)
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此栏由保险公司印就“as arranged”。
9)装载工具(per conveyance S.S.)
填写装载船的船名及航次。当运输是由两程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如再转运到内陆加“other conveyance”。如空运,则填“by air”;如陆运,则填“bytrain”,“by wagon NO.×××”;如以邮包寄送,写“by parcel post”
10)开航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
一般填写提单的签发日期,也可填写提单签发日前后各5天之内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as per B/L date”。
11)起运地(from…)、目的地(to…)
两栏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可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W/Tat转运港(with transipment at XXX),也可打成via转运港and thence to投保最终目的地。例如,货物由上海运达鹿特丹港后,转运到伦敦,可打成from Shanghai toRotterdam and thence to London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in transit to London。
12)承保险别(conditions)
按信用证规定的承保险别填写,包括险别和险别使用的文本和日期。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risks)、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投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
我国投保人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如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1/1/1981)of the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13)货损检验及理赔代理人(surveying and claim settling agents)
填写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由保险公司提供)。
14)赔付地点及赔款币种(claim payable at/in…)
此栏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制。如果信用证中未列明,一般将目的港作为赔付地点。赔款货币一般是与保险金额相同的货币。
15)投保日期(date)
日期指保险单的签发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服务,所以要求保险手续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日期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保单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16)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
由保险公司签字或盖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
17)保险单背书(endorsed)
保险单背书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方法。出口方在交单时必须将保险单做背书转让,保险单证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着保险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自动转到受让人手中,这样便于买方在发生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时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信用证如无特殊规定,应做成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名称(包括出口商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
(六)理赔与索赔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则涉及索赔和理赔,它们实际是就保险争议的解决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来说的。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害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重要权利。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
1.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亦称索赔期限,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索赔期限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运到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索赔期限为两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之日起计算。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索赔期限为两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我国《邮包险条款》规定,邮政包裹保险索赔期限为两年,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计算。
2.索赔程序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例如,以CIF条件成交,货物的损失若是发生在起运港装上海轮之前的运输途中,应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装上海轮之后,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1)损失通知与申请检验
当被保险人获悉被保险货物已经遭受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并申请对货损进行检验。因为一经通知,则表示索赔行为已经开始,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若延迟通知,则会耽误保险公司的货损检验,使保险公司难以确定货损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而且可能导致损失原因无法查明,影响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等。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公证机构对货损进行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检验报告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证明文件。
2)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理货公司、海关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货损属于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向第三责任方提出索赔是被保险人的义务,目的是维护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3)合理施救
当货损发生时,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不能因为已经投保就放任货损的扩大。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合理的、及时的施救、整理措施。若保险公司对货损提出处理意见,则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并由保险公司负责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4)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应备齐有关的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货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磅码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来往函电或其他单证、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海事报告和索赔清单。
5)等候结案
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
6)理赔
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做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做出赔偿的原则。理赔一般是从接受损失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步骤。
7)领取保险赔款与代位追偿
被保险人有权及时获得保险赔偿。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其他第三者(包括承运人在内)的疏忽或过失所致,被保险人不能双重获益,任何第三者也不能因保险人负责赔偿而推卸责任。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偿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求偿权。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同时,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8)解决争议
有时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会因为对承保的风险范围或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也可能对责任的认定、损失的赔偿、保险费的交纳等产生争议。对于上述矛盾,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