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保险方法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按FOB、CFR、FCA或CPT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码头或车站装货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这就需要卖方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


(二)进口货物保险方法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按FOB、CFR、FCA或CPT术语成交的进口货物,买方办理货物保险。


对于买方来说,由于不能掌握风险转移的具体情况,可能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而采用预约保险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进口商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的“装船通知”后,应当填制《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给保险公司,将该批货物的保险项目通知保险公司。此《通知书》经保险公司签章确认后可代替投保单,保险公司据此自动承保。如果进口公司未通知,只要不是出于恶意的,应允许补报,则仍自货物装船时开始享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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