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保人对保险的不同要求,各国保险组织或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风险按范围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险别,并以条款的形式分别予以明确。


(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种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采用修订于1981年1月1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中国保险条款”中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种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基本险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规定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7项。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5)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7)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责任范围包括:①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规定的责任范围包括:
(1)水渍险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见,一切险是水溃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4)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如被保险人参与海运欺诈,故意装运走私货物;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如货物包装本身不符合海运要求;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如豆类含水量减少而导致货物自然短重;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指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当投保险别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可加保一种或多种一般附加险;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有以下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指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指由于淡水、雨淋以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指货物数量短缺或重量短少的损失。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指混进了杂质或被沾污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主要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等货物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
(6)碰损和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指由于震动、碰撞、挤压等造成货物本身碰损或破碎的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r)指受其他物品影响串味造成的损失,如把茶叶与樟脑堆放在一起,樟脑串味使茶叶造成的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指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而造成货物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装卸、搬运货物过程中因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短少或沾污等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11)锈损险(risk of rust)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


2)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特别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有以下8种。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承保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起满6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均按全部损失来赔付。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针对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某些货物征收很高的进口关税,而且不论货物抵达时是否完好,一律按发票上载明的价值征收这一情况而设立的特别险别。如果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受损货物所缴纳的关税负赔偿责任。
(3)舱面险(on deck risk)。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因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所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何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5)黄曲霉毒素险(aflatoxin risk)。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物质,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黄曲霉素超标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
承保我国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在延长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
(7)战争险(war risk)。负责赔偿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罢工险(strikes risk)。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伦敦保险人协会海上货物保险险种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clauses,ICC)对世界各国影响颇大。现在大多数国家办理海上保险业务时都使用《协会货物条款》,在我国的实际业务中,一般也可以接受。《协会货物条款》包括6种险别,即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及恶意损害险。前3种为基本险,但只有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


1.ICC(A)


ICC(A)采用“一切风险加除外责任”的方法,其承保一切风险,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其除外责任包括如下几点。


1)一般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包括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战争除外责任指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罢工除外责任指罢工工人、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2.ICC(B)


ICC(B)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其责任范围比ICC(A)小,大体相当于“水渍险”。其承保范围主要包括: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的除外责任是ICC(A)的除外责任再加上ICC(A)承保的“海盗行为”与“恶意损害险”。


3.ICC(C)


ICC(C)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责任范围比ICC(B)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其承保范围包括: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ICC(C)的除外责任与ICC(B)相同。


4.协会战争险条款


承保范围包括:
(1)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常规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其除外责任:
(1)ICC(A)的除外责任之外;
(2)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
(3)由于敌对行为使用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损失。


5.协会罢工险条款


承保范围包括:
(1)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由于罢工、被迫停工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由于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所造成的人为损失或损害。


其除外责任包括:
(1)ICC(A)的除外责任之外;
(2)因罢工、关厂等原因造成的各种劳动力流失、短缺或抵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
(4)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6.恶意损害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是一种附加险别,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这种风险仅在ICC(A)险中被列为承保风险的范畴,而在ICC(B)和ICC(C)险中均列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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