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指保险人承保的损失,根据承保风险不同分为海上损失和其他损失。其中海上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其他损失主要是由于外来风险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和灭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指海上保险货物遭受承保风险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的损失。


构成实际全损主要有4种情况:一是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船舶触礁,船货全部沉入深海,或船上着火,货物全部被烧焦;二是保险标的丧失已无法挽回,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存在甚至可能完好,但是被保险人失去了对它的有效占有,如载货船舶被海盗劫走;三是保险标的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如水泥遭到海水浸泡;四是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合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仍没有获知其下落,则船上所载货物被视为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抢救、修复、继续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将超过其实际价值。


如果发生了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办理委付(notice of abandonment),即指被保险人在获悉受损情况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决定索赔推定全损,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发出委付通知,明确委付或放弃的意图。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一种损失,即凡不构成全损的海损均是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利益,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的牺牲和额外的费用。由于牺牲和费用等损失都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做出的,显然完全由做出牺牲的货主来负担不公平,所以应由得到保全利益的一切船货所有者按其财产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小贴士
船舶搁浅时,船长不得不命令抛弃船上部分货物以使船舶浮起,从而确保船、货安全,所抛弃的货物就属于共同海损牺牲;船舶在航行中,因意外原因触礁,为了使船舶脱险,船长只好雇用拖轮将船舶拖带脱险,期间发生的拖船的拖带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应该具备的条件主要有4个:一是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而非主观臆断的;二是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如果只是为了货物或船舶单方的安全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三是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件;四是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小贴士
船舱内装载的棉花着火,船员用水灭火而使着火的棉花又遭水浸泡,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因为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符合条件二。但是如果火势危及船、货,为了灭火,引海水入舱使本来没着火的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这部分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处理。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这部分货物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不符合条件三;搁浅时抛货入海,应该抛重量大、价值轻的货物,对于不合理抛货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因为不符合条件四。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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