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证单定义及作用
检验检疫证单是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公证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依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出具并且签署的书面声明,证明货物已检验达标并评述检验结果。
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证单,统一印制证书,统一刻制印章,并对检验检疫证单签放全过程监督管理。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不含原产地证书)可分为证书类、凭单类、监管类、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专用证单等。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国际贸易各方签订的契约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条约的规定对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或监督管理,并据此签发的证书,其法律效力由检验检疫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并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
1.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凡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未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须实施检验检疫的,如进口废物原料、进口旧机电产品、赔付进境货物、特殊物品(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海关亦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有些出境货物,尤其是涉及社会公益、安全、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货物,入境国家海关根据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包括品质、植检、兽医、健康卫生、熏蒸消毒等证书)作为通关验放的重要凭证。
2.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时,有时不仅凭商业发票上的数量、重量计收,还经常把检验检疫证单上的结果作为征税的依据。有的海关还委托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品种、质量、成分等进行鉴定,以检验检疫证单作为把关或计收关税的凭证。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入境货物,发生换货、退货或赔偿等现象时往往涉及免征关税或退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征收或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税率的有效凭证,普惠制产地证是享受给惠国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在双边或多边贸易国家享受协定关税的有效凭证。
3.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凭单证进行交易,买方在付款时可能还未看到货物,为确保所交易的货物符合合约规定,需要第三方出具一个证明文件作为交接的凭证。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就是这种有效的凭证。
凡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中规定以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作为结算货款依据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书中所列的货物品质、规格、成分、公量等检验检疫结果是买卖双方计算货款的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是双方结算货款的凭证。
有的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某些入境货物需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进境。如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木质包装熏蒸证和植物检疫证、兽医证、农残证等证书入境,运输工具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及检疫证书入境等。
4.明确责任、办理索赔的有效证件
在国际贸易中,当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与合同、标准不符时,买卖双方及运输、保险相关各方往往需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来证明事实状态、履约情况和明确责任归属,以便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换货、退货,属保险人、承运人责任的,也可以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在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是有效证明文件。

(二)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方式的“换证凭条”)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为14天。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用于船舶的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为6个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检验检疫证单的文本结构
检验检疫证书应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一般分别使用中文、英文、中英文合璧签发,报检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签发。
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正本对外签发,可同时向报检人提供两份副本,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一份副本。报检人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本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1.标识部分
证单抬头:位于证书顶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的抬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和“CIQ”标志组成。证单名称:指各种证单的名称,也包括根据合同、信用证或报检人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单。如“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品质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
2.识别部分
显示与受检物有关的一些信息,不包括施检结果或证明部分。主要有收发货人、品名及规格、数/重量、包装、运输工具、运输标记、发货口岸及日期等项。
3.证体部分
这部分是检验检疫证单的核心,是检验检疫结果和证明内容,包括检验检疫方式的确定或抽样情况,受检物存在状态及包装情况,实施检验检疫情况及结果等。合同或信用证对检验检疫有特殊条款和要求的也要体现在这部分,做到单证相符,便于银行结汇。
4.签证部分
由检验检疫执行机构签发单证,包括签证日期、签证地点、授权人签字、签证印章等,采用手签形式,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体现“谁施检,谁签发证书,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合理原则。
5.备注、免责条款等
按国际惯例和以往行政纠纷和司法案例加注免责条款,一般固定印刷在证单下方。其他内容包括证单编号、证单格式号、证单印刷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