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1)报检时,企业提交书面报检单的同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数据,且必须确保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数据信息的完全一致。
(2)报检单必须按所申报的进出境货物的实际内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随附单证相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此项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写“×××”,
(3)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不能他人代签。
(4)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发送数据和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二)《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内容


报检员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外国商业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


各栏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写规范如下。
(1)编号:15位数字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人境货物报检类代码“1”;第8位、第9位为年度代码,如2009年为09;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加盖公章):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员填写。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企业性质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打“√”。
(7)发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本批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成分以及中英文对照,应与进口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所列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在此栏内注明。注意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大类,如为“玩具电扇”,不能填写“电扇”。需要时可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或牌号。
(9)H.S.编码:填写本批进口货物的10位数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数(重)量,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合同、商业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一致。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2)货物总值:填写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商业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注明包装的材质。如100纸箱;散装的要注明“散装”;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等。
(17)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8)提单/运单号:填写本批货物海运提单号、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起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起运国家或地区,若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1)许可证/审批号: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在口岸卸货完毕的日期。
(23)起运口岸:填写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起运口岸,若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4)入境口岸:填写本批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填写,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起运后,入境前,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口岸名称。
(27)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境内交货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
(32)随附单据: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单据种类前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商业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即No Mark的缩写。标记太多填写不下,或有计算机无法绘制的图案时,报检人应提供标记的样张。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在对应的“□”内打“√”。
(35)报检人郑重声明: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由报检人员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三)《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内容


报检员要认真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商业发票等单证的内容填写。


各栏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写规范如下。
(1)编号:15位数字形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出境货物报检类代码“2”;第8位、第9位为年度代码,如2010年为10;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的,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加盖公章):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7)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的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8)货物名称(中/外文):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品名及规格填写。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10位数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指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11)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注明数(重)量单位。重量一般填写净重。
(12)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外贸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总值和币种填写。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6)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17)合同号:填写本批货物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8)信用证号: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9)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
(20)发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1)输往国家(地区):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起运地:填写本批货物离境的口岸或城市地区名称。
(24)到达口岸:指本批货物抵达目的地入境口岸名称。
(25)生产单位注册号: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如卫生注册登记号等。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28)标记及号码: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内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需要证单名称:在对应的“□”内打“√”,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所需证单的名称和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3)领取证单:由报检人员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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