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报检工作由报检单位的报检员来负责,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统称为报检当事人。报检当事人从事报检行为、办理报检业务必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取得报检资格,未按规定取得报检资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一)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组织或个人。国家质检总局将其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的出人境货物或其他报检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储存和经营单位等。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自理报检单位自行报检本企业生产、加工、储存或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的报检行为属于自理报检行为,简称自理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接受有关关系人的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代理报检单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获得许可、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依法代为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代理报检单位接受有关贸易关系人委托,为有关贸易关系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的报检行为,属于代理报检行为,简称代理报检。
(二)报检员
报检员只有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由所在的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合格获得了《报检员证》后,方能从事本单位的报检工作。报检员必须服务于某一个报检单位而不能独立其外,但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同时,报检单位要对其雇用的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检员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日常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

(三)报检范围
凡是法定须进行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和包装物、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范围主要包括5类。
第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检范围,具体包括: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境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5)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6)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8)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9)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10)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
等物品;
(11)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2)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检对象。
第二类是输人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货物。
第三类是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货物。
第四类是外贸合同中约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办理交接、结算的货物。
第五类是需要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货物。
(四)报检方式
出入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可以采用书面报检或电子报检两种方式。书面报检是指报检当事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填制纸质《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当面递交的报检方式。电子报检是实施“电子申报、电子转单、电子通关”的检验检疫新“三电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报检当事人应采用电子报检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且确定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与纸质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所谓电子报检是指报检当事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电子审单中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给报检人当事人,报检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已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生成预录入号或直接生成正式报检号)后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报检单,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和随附单据的过程。目前能够进行电子报检的业务包括出入境货物的报检、出境运输包装和进出境包装食品的报检、进出境木质包装、集装箱的报检等。
(五)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但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如果报检人对复验结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检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验,并且要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报检人申请复验时须提交:《复验申请表》、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和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
接受申请的机构对复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实施复验。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但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