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出口报关单和进口报关单内容有所差别,但很多内容的填制基本相同,因此我们将两种报关单的填制一并介绍。

1.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的编码,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预录入编号由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18位顺序编号,一般与预录入编号相同,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无须手写。18位数字中前四位表示海关编号,第5—8位表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是进出口标志,后9位数表示报关单顺序编号。


2.出口口岸/进口口岸
报关单中“出口口岸/进口口岸”特指货物申报出口口岸或进口口岸的海关名称。填报时必须填写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海关名称与代码指国家对外公布并已编入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中文名称及代码(四位码)。


3.出口日期/进口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手续出境的日期,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填报时,“出口日期”栏为空,免予填报,因为本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进口日期”栏填写8位数日期,顺序为4位年、2位月和2位日。


4.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而不是报关员发出申报动作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小贴士
若船舶申报进境日期为2010年12月12日,货物申报进境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海关接受货物申报日期为2010年12月24日,则“申报日期”栏填写:2010.12.24


5.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时必须同时填写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只填名称或编码都是错误的。


经营单位编码由10位数字构成:第1、第2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第4位为省辖市;第5位表示经济区(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兴技术产业开发区、4保税区、5出口加工区、6保税港区、7物流园区、8其他);第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1有进出口权的国有企业、2中外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外商独资企业、5集体企业、6私有企业、7个体工商户、8有报关权但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9其他);第7~10位为顺序。


6.发货单位/收货单位
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即经营单位)和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收货单位是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即经营单位)和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由此可见,发(收)货单位不一定是经营单位。如果发(收)货单位是由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行出或进口货物的单位,则发(收)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一致;如果发(收)货单位是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进)口货物的单位,则发(收)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


当发(收)货单位同经营单位一致时,则发(收)货单位栏填报单位编码;当发(收)货单位同经营单位不一致时,则发(收)货单位栏填写其中文名称。


7.运输方式
报关单中的运输方式专指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与国际物流运输方式有所不同。填报时填写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名称及代码有:江海运输2;铁路运输3;汽车运输4;航空运输5;邮递运输6;其他运输9(人扛、驮畜、输水管道、输油管道、输电网)。注意:出口货物按运离我国的最后一个口岸填报,进口货物按运抵我国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填报。


8.运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指运输方式对应的运输工具的种类名称或运输工具的编号。填报时写明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两者之间用“/”隔开。


9.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提单号是江海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编号;运单号是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及航空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编号。


10.运抵国(地区)与最终目的国(地区)/起运国(地区)与原产国(地区)
在出口报关单中,运抵国是指在未与任何中间国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货物被出口国所发往的或最后交付的国家;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最后交付的国家。


在进口报关单中,起运国是指在未与任何中间国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把货物发出并运往进口国的国家。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出口报关单中的“运抵国(地区)”栏与“最终目的国(地区)”栏以及进口报关单中“起运国(地区)”栏与“原产国(地区)”栏,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国别(地区)的中文名称或代码,非中文名称的翻译成中文名称填报。


以下两种情况,4个国别(地区)的确认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货物直接运抵时或中转但不发生买卖关系时,运抵国(地区)与最终目的国(地区)相同;起运国(地区)和原产国(地区)相同。第二种情况:中转且发生买卖关系时,运抵国为发生买卖关系的第三国。


11.指运港/装货港
出口报关单中的指运港也称最终目的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进口报关单上的装货港专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装运港。“指运港”栏和“装货港”栏填报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非中文名称的翻译成中文名称。


以下分两种情况,指运港或装货港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当货物直接运抵,指运港即最终目的国的卸货港口;装货港即在原产国实际装货的港口。第二种情况:当货物中转(不论中转港是否发生买卖关系)运抵,指运港仍是最终目的国卸货港;装货港不是原产国实际装货港,而是最后一个中转港。


12.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
出口报关单中的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进口报关单中的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地区。填报时,此两栏均按《国内地区代码表》填写地区名称或代码。


13.成交方式
这里的成交方式是中国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所指定的成交方式,与贸易术语中的含义并非完全相同。报关单中的FOB、CFR、CIF等不仅局限于水路,而是任何运输方式。此栏填写成交方式名称或代码(CIF—1、CFR——2,FOB—3,C&I-4,市场价——5)。


14.运费、保险费、杂费
运费指报关单中所含全部货物的运费。“运费”栏的填报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按运费率填报,即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运费率标记为“1”免填。第二种:按运费单价填报,填报形式是“币制代码/运费单价数值/运费单价标记”。运费单价标记为“2”,表示每吨货物运费单价。第三种:按运费总价填报,填报形式为“币制代码/运费总价数值/运费总价标记”。运费总价标记为“3”。


保险费指报关单中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费用。“保险费”栏的填报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按保费率填报,即直接填写保费率的数值,保费率标记“1”免填。第二种:按保费总价填报,填报形式是“币制代码/保费总额/保费总价标记”,保费总价标记为“3”。


杂费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人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为正值,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为负值。“杂费”栏有两种填报方法。第一种:按杂费率填报,即直接填入杂费率数值,杂费率标记“1”免填。第二种:按杂费总价填报,填报形式为“币制代码/杂费数值/杂费总价标记”,杂费总价标记为“3”。


小贴士
(1)如运费率为5%,则“运费”栏填报:5;如运费单价为每吨24美元,则“运费”栏填报为502/24/2;如运费总价为700000美元,则“运费”栏填报为502/700000/3。
(2)若保费率为0.3%,则“保险费”栏填报为0.3;若保险费总额为9000港元,则“保险费”栏填报为110/9000/3。
(3)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率为1.5%,则“杂费”栏填报1.5;若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率为1%,则“杂费”栏填报—1;如应计入完税价格杂费总额为500英镑,则“杂费”栏填报303/500/3。


15.件数、包装种类
件数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以下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种:若为裸装、散装货物,“件数”栏填报“1”;第二种:若有关单据中仅列明托盘件数,或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则“件数”栏填报托盘件数;第三种:若有关单据仅列明集装箱个数,则“件数”栏填报集装箱个数;第四种:若有关单据既列明集装箱个数,又列明托盘件数和单件包装件数,则“件数”栏填报托盘件数。


包装种类应与件数对应,“包装种类”栏应按照《包装种类代码表》填写包装种类的名称或代码(木箱——1,纸箱——2,桶装——3,散装---4,托盘——5,包——6,裸装货物、件货、集装箱及其他——7)。若有两种包装,则“件数”栏填报总件数,“包装种类”填报“其他”。


小贴士
(1)若散装货物,则“件数”栏填报1,“包装种类”栏填报散装或4;
(2)若有关单据载明“PACKEDIN 20 CTNS”,则“件数”栏填报20,“包装种类”栏填
报纸箱或2.
(3)若有关单据载明“2WOODEN CASES AND4 CTNS”,则“件数”栏填报6,“包装种类”栏填报其他或7.
(4)若有关单据载明“2 PALLETS 100 CTNS”,则“件数”栏填报2,“包装种类”栏填报托盘或5;


16.重量
重量包括毛重与净重,在装箱单、提运单中都有体现。毛重与净重以千克计,不足1千克填报“1”;超过1千克非整数,小数点保留4位,第5位以后略去。


小贴士
(1)若货物毛重为0.9千克,则“毛重”栏填报:1。
(2)若货物净重为1.23456千克,则“净重”栏填报:1.2345。


17.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体两侧标志的全球唯一编号,如EASU9809490。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


填报时应填写“集装箱号”/“规格”/“自重”。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当是非集装箱货物时,此栏填报“0”;二是当有多个集装箱时,此栏填报第一个集装箱,其余集装箱依次填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18.随附单据
报关单中的“随附单据”栏不填报发票、装箱单、装货单(提货单)、贸易合同等,仅填报除进出口许可证外的其他监管单证,如原产地证明等。


“随附单据”栏应填写“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若有多个监管证件,则其中一个写在“随附单据”栏,其他写在“标记唛码与备注”栏。


对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货物:“随附单据”栏填报“原产地证明代码和编号”。


对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若原产地证书实行联网管理,则“随附单据”栏填报“原产地证明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若原产地证书未实行联网管理,则“随附单据”栏填报“原产地证明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


19.生产厂家/用途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名称,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用途指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


20.标记唛码及备注
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即发票中或提运单中的Shipping Marks或Marks &No.。


备注中填报多余的“集装箱号”、多余的“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关联报关单号、关联备案号以及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关联报关单号指与本报关单有关联的,同时在海关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关联备案号指与本报关单有关联的,同时在海关业务管理规范方面有要求填报的备案号。


21.备案号
备案号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由海关给予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无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22.贸易方式、征免性质
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贸易方式”栏填报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代码由四位数字构成。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及类别。征免性质共有四十多种,填报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23.结汇方式和征税比例
进口报关单中,“征税比例”栏现已不需填报。


出口报关单中,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填报时,按照《结汇方式代码表》,填写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或英文缩写。


24.许可证号、批准文号、合同协议号
进出口许可证的编号由10位号码组成,如06-AA-101888。第1、第2位表示年份,第3、第4位表示发证机关(AA部级发证,AB、A特派员办事处发证,01、02代表地方发证),后6位为顺序号。批准文号指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进口货物免于填报。合同协议号即发票中的“Contract No.”,此栏填报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如ABCD-1002。


25.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项号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可打印5项商品,可另外附带3张纸质报关单,合计一份纸质报关单最多打印20项商品。一张电子报关单共有20栏,超过20项商品时必须填报另一份纸质报关单。


商品编码是指按《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有8位税则号列,如“鳗鱼苗”的商品编码为03019210。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的中文名称(可加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一般来说,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在表中的“Description of Goods”栏描述。


26.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栏指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分为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时分三行填报,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在第一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在第二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在第三行。


27.单价、总价、币制、征免
单价、总价如非整数,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币制填写币制名称或代码或符号。征免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征免”栏填报按照《征免方式代码表》,征免方式的名称或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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