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按多式联运合同完成全程运输(责任期间)的过程中,对发生的哪些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按照什么原则判断是否应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大致可分为过失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过失责任制是指承运人因自己在执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并因这些过失造成对货主或其他人的损害而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制又分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完全过失责任制是指不管承运人的过失是什么,只要发生过失并造成损害就承担责任,如海上运输的《汉堡规则》和航空运输的《海牙议定书》就采取这种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指承运人对有的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对有的过失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海上运输的《海牙规则》所规定的“对管货的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管船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免责。”
严格责任制指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外,承运人对责任期间发生的各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承运人是否有过失,也不管损害是否是由于过失所致。目前国际铁路、公路运输公约采取严格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仿照《汉堡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规定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发生在其掌管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其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符合要求的措施。”这说明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则可以免责;换而言之,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则需要承担赔偿损失。并且规定中没有区分过失的性质,因此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体现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