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及分类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指出:国际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形式。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通常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用于第一程为海运的多式联运业务。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通常称为多式联运运单,一般用于第一程为陆运或空运的多式联运业务,与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具有流通性,因此收货人一栏必须是记名的。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海上运输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基本一致。
1.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
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可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托运时即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只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此多式联运单据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从托运人手中接管货物,并开始对货物负责。
3.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收货人在目的地必须凭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才能换取提货单,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只能把货物交付给多式联运运单持有人。
4.是物权凭证
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托运人可凭多式联运单据向银行结汇,收货人可凭此单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货,也可以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买卖、转让或办理抵押等。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但只能直接交于收货人。

(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不仅应反映出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和证明货物的情况,而且应适应不同运输方式和集装箱运输的实际需要。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是否准确、清楚、完整对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正常交接和责任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包括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收货人及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日期和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和地点、货物的品类和外表状况、运费支付方式及金额的说明、有关运输线路和转运地点的说明、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日期和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字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等。
(四)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流转
在实际业务中,多式联运单据和各区段实际承运人运单的缮制大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各区段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充当全面控制和发布必要指示的角色。
1.多式联运单据的流转
多式联运经营人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缮制并签发全程多式联运单据,一般为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交给发货人结汇,收货人付款赎单后据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办理提货手续。三份副本其中一份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留底;另两份副本寄送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用于核对收货人的正本单据并交付货物。
2.海运运单的流转
多式联运经营人始发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把货物交第一程海运承运人后,海运承运人向其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始发地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第二站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海运运单,海运运单上应注有全程多式联运单据的号码。多式联运经营人始发站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运单后将其寄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二站分支机构或代理,据以向海运承运人提货。
3.铁路运单的流转
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二站分支机构或代理收到海运运单后,据以向海运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铁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第二站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站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铁运提单,铁路运单上应注明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号码。
第二站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铁路运单后将其寄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三站分支机构或代理,据以向铁路承运人提货。
4.公路运单的流转
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三站分支机构或代理收到铁路运单后,据以向铁路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给公路承运人。公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第三站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公运提单,公路运单上应注明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号码。第三站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公路运单后将其寄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据以向公路承运人提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