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含义

据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中间人”,一方面他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一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他以托运人的身份与各分程的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输合同。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类型

1.船舶运输型
经营船舶运输的船舶公司在开展海上运输时,可以在不拥有陆运、空运设施和工具以及不拥有场站设施的情况下,通过与陆、空承运人以及场站经营人合作的方式扩展陆运、空运、装卸与仓储等服务,从而转型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事海陆联运、海空联运等多式联运业务。

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在远东至欧洲的海陆联运中就扮演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是契约承运人又是某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承运人型
承运人型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拥有船舶,但拥有汽车、火车或飞机等运输工具。他与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样,除了利用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完成某些区段的实际运输外,对于自己不拥有或不经营的运输区段,通过与相关承运人订立分合同来实现运输,从而完成整个运输过程。


3.场站经营人型
场站经营人型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但拥有堆场、货运站、仓库等场站设施。他除了利用自己拥有的场站资源完成装卸、仓储服务外,还需要通过与相关的各运输方式的分承运人订立分合同,从而完成整个运输过程。


4.代理人型
代理人型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不拥有船舶、汽车、火车、飞机等任何运输工具,也不拥有任何场站资源,而必须通过与相关承运人以及相关场站经营人合作订立分合同,从而来履行他与货主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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