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单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的证明。但与海运提单不同,与航空运单和铁路联运运单相同,公路货物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不能转让,抬头只能是记名收货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通知运单抬头人提货。
(一)CMR运单
CMR运单是《CMR公约》下的运单。《CMR公约》全称为《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草拟,于1961年7月2日生效,其宗旨是为了统一国际公路运输单证和承运人责任。欧洲30多个国家以及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并使用CMR运单从事国际公路运输业务。
CMR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发货人,第二份随货同行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留存。当待装货物装运在不同车内时,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每辆车签发运单;当一辆车中装运不同种类的货物或数票货物时,可以针对每种货或每票货签发运单。

(二)我国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我国没有加入《CMR公约》,根据我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我国使用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单证是国际道路货物运单,由我国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一车一单,在规定期限内往返一次有效。运单文字用中文和相应国家文字印制。
国际道路货物运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承运人留存,第二联留在发运国内陆海关,第三联留在发运国出境地海关,第四联随车携带。如果是过境运输,可印制六至八联的运单,供过境海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