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名义填制,承运人或其代理在收到货物、接受托运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由于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航空货运业务操作中,托运人通常以国际货物托运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由承运人签字方能生效,承运人责任也从此时开始,直到在目的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为止。
2.航空运单的分类
根据航空货运单的签发人不同,分为航空主运单和航空分运单;根据航空货运单样式不同,分为有出票航空公司标志的货运单和无承运人任何标志的中性货运单;根据承运货物种类不同,航空货运单可用于单一种类货物运输和不同种类货物的集中运输;根据运输行程不同,航空货运单可用于单程货物运输和联程货物运输。

1)航空主运单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货运单称为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MAWB),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
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由航空货运代理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航空分运单(house airwaybill,HAWB)。由此可见在集中托运业务中,既有航空公司签发的以货运代理为托运人的航空主运单,又有货运代理签发给实际托运人的航空分运单。
3.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及作用
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与海运提单相同,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即航空货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具体来说,航空货运单与其他证据(装箱单、报关单、发票等)一起构成航空运输合同体系。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其他证据与航空货运单的证明方向不一致,但证明效力高于航空货运单时,航空运输合同的认定以其他证据为主。
2)是接收货物的收据
与海运提单相同,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就会将一联航空货运单交给发货人,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3)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即持有航空货运单并不能说明拥有货物所有权。因此收货人在目的站提货不是凭航空货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发出的提货通知单。也正因如此,航空货运单是一种不可议付的单据,不可转让、流通或抵押。
4)是运费结算凭证
航空货运单记载费用类别、运费支付方式和运费金额,因此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对于预付运费,航空货运单是在发货人缴纳运费的前提下签发的;对于到付运费,航空货运单是在收货人缴纳运费的前提下交付给收货人的。因此航空货运单是运费结算的凭证。
5)是报关单证之一
无论是货物出口报关还是货物进口报关,航空货运单都作为向海关报关的单据之一,其他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如果是集中托运货物,一般用航空主运单进行集中报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