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供应链金融监管工作中,很多物流企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监管流程,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建立比较成熟的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全球化供应链金融风险,构建合理的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全球化供应链金融中的特殊地位,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中心构建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个社会、经济、法律等大环境。从事国际物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开展全球化供应链金融服务过程中,针对实体标的物的全程监控以及监管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必须在合作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合作框架范围内建立一系列监管制度、监管方法以及监管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形成银行主导、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律、参与方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

 

(一)建立银行主导体系

1.制定“游戏规则”体系
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银行需要对整个金融监管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对商业贸易、实体物流、资金动态及其相关信息都进行实时准确的掌控。因此,在银行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因作为银行的监管代理而处于金融监管的中心地位,但总的游戏规则必须在银行的主导下,协同标的物原所有者、经销商共同完成,形成各方共同遵守的金融监管准则。这些准则包括监管环节设置、人员配备与职责、业务流程与单据流转、财务结算、风险预控、数据交换与系统对接等。

2.建立制度管理体系
由于银行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中与其他合作各方都会发生经济往来关系,并通过这一系列经济往来而获得利益。因此,银行有必要也有能力建立一系列供应链金融监管管理制度,特别是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日常稽查制度、业绩奖惩制度与信用评级制度。

 

(二)建立物流企业自律体系

1.管理制度体系
在银行制定的供应链金融监管“游戏规则”与管理制度的框架下,3PL基于其实物监管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供应链金融监管的服务特点,这套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一般包括供应链金融监管管理总则及其实施细则、金融监管现场指导手册、金融监管标的物管理办法、金融监管单证管理办法、金融监管绩效考核办法、供应链金融过程监控管理办法、供应链金融监管巡察制度、供应链金融监管结算管理办法等。部分供应链金融监管项目还必须结合客户或标的物的特殊监管要求而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操作流程体系
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必须建立得到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共同认可的供应链金融监管操作流程体系,以规范和明确供应链过程中随着标的物的物流状态变化相关各方之间的操作关系。由于金融监管合作各方的不同以及监管标的物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金融监管操作流程在每个具体的不同的供应链金融监管项目上不会完全一样。但从总体来看,这些流程将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围绕金融监管标的物物流状态管理的操作流程,如收货、储存、保管、放货、盘点等流程,随时对标的物的物流状态进行实时准确的管理;


二是围绕金融监管标的物权属状态管理的操作流程,如销售预定、财务支付结转、启动质押、解除质押、权属单证审核等流程,确保随着监管标的物的权属状态变化及时完成实体货物的供应链过程交接。


3.风险控制体系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提供供应链金融监管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以风险预控为核心构建一套完整的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防火墙”体系。


(1)建立异常状态管理系统
一是依靠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当现场管理人员根据经验,发现货物异常,或者出库状况不同以往状况,或者单证遗失或造假,立即向负责人汇报。作为监管方会同银行立即冻结融资企业库存物品,并对融资企业进行实地监察生产经营状况。二是靠互联网信息化平台。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值设定,一旦现场库场量或库存价值超过警戒线,自动锁定数据库,冻结货物仓库。


(2)建立应急管理预警系统
一旦发现出现应急情况,比如货物保质期快到,提货人迟迟不提货;仓库条件不适合质押物存放;质押货物货不对版;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追讨债务;企业存在诈骗现象,以次充好;企业出现重大事故,无法正常生产等,立即通知第三方法律公证方,同时通知银行,停止授信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人和仓库、数据和稽核部门会同银行外派人员封存质押物,并同时做好证据准备,进行法律程序准备。


(3)建立金融监管巡察制度
金融监管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巡察各个金融监管点,必要时联合银行外派人员、第三方物流企业审计人员及人力资源人员共同构成联合巡察组,随机抽查不同区域的现场金融监管点,对其监管台账、监管单证以及监管标的物库存状态等进行一一比对,对现场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


(4)建立被动风控体系
包括设立法务人员或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日常相关法律事务,在出现突发状况的情况下寻求法律保全,以及购买保险也是降低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其中,保险单上注明保费由融资企业支付,被保险人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一收益人是授信银行。


4.人力资源体系
在实施供应链金融监管过程中,由于银行提供的现场监管点遍布广泛,甚至是一些偏远城市或地区,第三方物流企业如果每个现场监管点都派出人员,往往会带来很大的成本压力(如住宿、差旅、交通成本等),而且第三方物流企业派出现场监管的人员在适应当地人文社会环境方面也可能会出现问题,反而影响实施供应链金融现场监管的效果。加上对现场金融监管人员的文化素质要求不高,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依托当地劳务市场或劳务中介公司解决供应链金融现场监管的人力资源问题。但在供应链金融监管的管理层面,第三方物流企业还是坚持使用自身签约的员工。这样,就形成了目前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监管服务中自身招聘与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体系模式。

 

(三)建立合作方监督体系
1.核心生产企业的监督体系
核心生产企业虽然在供应链金融过程中通过质押将标的物置于银行的监控之下,且从中提前获取了对应的资金回笼,但只要标的物尚未完成销售或权属转移,核心生产企业始终对监管标的物拥有一定的权利,如银行许可下的销售权、物流状态知情权等。因此,要建立核心生产企业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监管的监督制度。


2.经销商的监督体系
经销商在供应链金融中一般充当标的物贸易商的角色。在供应链金融服务过程中,经销商长期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现场监管人员接触,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现场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都十分了解,特别是在劳务外包的人力资源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这些现场监管人员的接触了解是很不充分的。因此,依托经销商的监督,对于预防现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十分必要的。


3.其他合作方的监督体系
在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监管服务过程中,也要依托劳务外包合作单位的监督,甚至信息系统供应商的监督。在劳务外包的人力资源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现场监管人员是与劳务外包合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单位有义务履行对其劳务人员的监督权,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此外,为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监管提供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供应商,也有义务对其软件系统的是否正常运行、数据交换是否及时准确等进行监控,从软件系统的角度对供应链金融监管服务进行监督。


供应链金融是物流业与金融业的有机融合,国际物流中融入全球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解决国际分工矛盾、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具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从事国际物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既有力地掌控监管标的物的物流状态,又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建立银行主导、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律、参与方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至关重要。随着供应链金融模式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与成功实践,国际物流中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将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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