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进口业务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1.信用证项下的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指签订进出口合同,以资金需求方的仓单、动产或货权为质押品,银行向其提供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的融资业务。银行与出口商以及符合银行要求的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银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银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进口商在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根据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授信的物流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商交保证金或由物流公司提供担保。开证行应该是金融物流供应链中的节点银行。开证后开证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出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并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应立即发货,取得装运单据交议付行/保兑行议付货款。出口方银行议付后,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受单据,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如同意接受单据,应将货款及应付手续费付给开证行。这时,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就此终止。
其具体流程如下:
(1)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出口购销合同,银行与大型物流仓储企业、进口商签订《进口货物监管和质押协议书》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接受银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承担监管责任;
(2)进口商向银行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授信额度。经银行有关审批部门核定授信额度,与进口商签订《授信协议》,同时进口商提交一定金额的开证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
(3)进口商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4)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向进口商银行寄送全套单据;
(5)进口商银行收到并持有全套单据,经进口商确认后,银行签发《单据交接通知》并由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签收,信用证项下,银行办理押汇/承兑;
(6)进口商银行可在进口商需要时,向其提供一定量的贷款,以作为通关缴税的费用;
(7)收到货物后,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履行货物报检及通关手续,将货物运至银行指定地点仓储;
(8)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签发以银行作为质权人的《进仓单》,银行与进口商共同在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办理交接登记,由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按照《进口货物监管和质押协议书》根据银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进入现货质押流程。
进口商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人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为其出具等金额的《出库单》并经进口商签收确认;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审核《出库单》,在确认无误后为进口商办理《出库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期间,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对质物进行对账和核对工作,足额保证金到账后,银行解除质押。
由于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规模较小,信用评级不足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考虑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批相应信用限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并将信保公司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这样可以解决中小进出口企业资金有需求,又难以贷款的困境。
2.现货质押模式
现货质押模式是指进口商把质押品存储在信用良好的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借仓单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根据质押品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额度。同时,物流仓储企业根据银行的委托负责监管和储存质押品,进口商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为其出具等金额的《出库单》,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审核《出库单》后为进口商办理出库手续。
(二)针对出口业务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以即将出口的货物或出口后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主要有出口前的短期打包贷款和出口后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1.出口前的短期打包贷款
出口前的短期打包贷款是银行依据出口商提供的合格信用证,为其提供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的专项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进出口贸易。
打包贷款的称呼源于这种贷款是专门向受益人提供包装货物费用的。从形式上看属于抵押贷款,其抵押品是尚在打包中而没有达到装运出口程度的货物。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当然,根据银行与客户的信用关系,在银行资金较为充裕的时候,贷款金额也可以达到100%。
此种运作模式的推广可以扩大出口企业的贸易机会,在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企业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同时,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压,使得出口企业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过多的自有资金,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2.出口后的应收账款质押(A/R)
出口后的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口商由于属于非强势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无法获得信用证这种最有保证的支付方式,而采用货到付款的赊销方式。在进口商的资信等级良好的情况下,出口商可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同时委托由银行指定的物流企业进行货物运输和监管,由银行来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提供催收货款的资金融通服务。
此种模式有利于出口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同时以应收账款质押,避免资金被大量占用在应收账款上,提高资金流动性,加快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效益。

(三)其他国际结算方式下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
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希望银行能够提供一体化的完整产品组合,满足其货物和现金管理的各项需求;国际贸易融资也与一般的贷款不同,它直接进入流通环节,与商品的价值实现密切相关,银行面对的市场风险压缩在商品货币循环的狭小空间中。这一特征为银行与物流企业的业务协作提供了前提条件。
1.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的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
该模式运作流程如图8.7所示。出口方拟委托的托收行参加签约谈判,进口方所在的供应链中的代收行和物流公司参加谈判,以双方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确保在物流、资金流的各个环节上各方充分信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开展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前提条件是进出口双方在所签买卖合同中订立了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条款。然后,出口方按合同规定装船发运,取得提单(为减少出口商风险,可以采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或将代收行作为收货人的提单)和其他商业票据后,即可签发以进口方(受票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填制托收申请书,明确交单方式等,然后将跟单汇票和托收申请书送交托收行,委托收款,并取得回执。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明确收款指示等,随附跟单汇票,邮寄给出口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
(1)在进口商不需要融资的情况下,进口方按照规定的交单条件,进行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并于到期日付款,并将提单交由物流公司提货。代收行待进口方付清货款后将款项汇交托收行,托收行将款项汇交出口商,跟单结算业务到此了结。
(2)在进口商需要向银行融资的情况下,业务流程发生了很大变化。代收行通知物流公司,在授信额度内物流公司代理代收行根据进口商的需求和条件进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之后物流公司代理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融资协议,物流公司负责货物的监管并将仓单交给代收行质押,代收行根据质押品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额并将款项汇交托收行。代收行核定的贷款额与货款的差额部分以保证金的形式由进口商汇交代收行。待进口商偿还贷款后,代收行通知物流公司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
(3)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是允许进口商在远期交单的条件下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即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代收行可以允许进口商在承兑远期汇票后,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使用这种凭信托收据借贷的方式,目的是避免货物先于付款日到达进口港后进口商不能付款赎单,致使货物滞留。但是,如果出口商和托收行未曾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上允许这一融资条件,而是代收行想为其本国进口商提供融资,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贷的话,则一切后果由代收行自己负责。这无疑增大了代收行的风险。
(4)出口商有时会在进口地指定一名代表,万一进口方拒付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将向该代表询问如何处理单据,或由该代表料理货物的仓储、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此代表被称为“需要时的代理人”。基于进口商、代收行、物流公司的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出口商或委托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委托物流公司B为代表,当出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物流公司按照出口商的指示处理货物,既节约出口商另行委托代表的成本又简化了手续。
2.保理结算方式下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
(1)出口商向进口国的保理商提出保理申请。
(2)进口国保理商通过其授信的物流公司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物流公司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通知保理银行,银行同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进口商为了能取得充足的货物,有可能在资信不足的情况下请求同一供应链中的银行授信的物流公司虚报资信情况。为了促使物流公司尽职尽责和避免串通欺诈,银行应该要求物流公司提供担保。
(3)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并将发票和运输单据通过保理商转交给进口商,保理商收到票据后取得质押权并通知物流公司提货和监管货物。
(4)出口商将发票副本寄给保理商。
(5)出口商如要融资,则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
(6)到期后,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也可以由物流公司垫付,进口商向物流公司提供货物质押或担保。
(7)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将剩余的20%的发票金额转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