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物流需求方
国际物流市场的需求方指接受国际物流服务的主体,一般理解为货主。在国际物流业务中,货主既包括贸易合同的卖方也包括贸易合同的买方,体现在国际运输合同中既包括托运人又包括收货人。
1.托运人
一般来讲,托运人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这里定义的托运人既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基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国际海运对托运人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没有关于托运人定义的规定。《汉堡规
则》是第一个对托运人下定义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两者含义大体相同,但略有差异。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与《汉堡规则》不同的是,《海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用“分号”隔开,而《汉堡规则》中用“或”隔开。
对于托运人的含义需要从两方面理解,一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二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其托运人法律地位的取得是基于不同的原因——缔约或交货。在CFR或CIF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都是贸易合同的卖方,此时两种理解不发生矛盾。但是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则是贸易合同的卖方,此时托运人应该是卖方还是买方则会出现争执,需要在实际业务中加以鉴别。
对于托运人定义的表述,无论是缔约托运人还是实际交货的托运人,都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本人,二是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三是委托他人为本人。“本人”指托运人本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指托运人委托他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且必须以托运人的名义进行相关事项。“委托他人为本人”目前仍有争议,一般可以理解为托运人委托他人(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以他人(货运代理人)名义进行相关事项,即不透露委托人姓名。后两种表述涉及的货运代理人类型不同,将在第二章中详述。
2.收货人
收货人定义最早在《汉堡规则》中提出:“consignee means the person entitled to takedelivery of the goods。”我国《海商法》沿用这一概念,其第42条规定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值得注意的是:收货人不只是提取货物的人,而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所谓“有权”一般理解为三层含义:一是收货人持有的提单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提单必须是尚未失效的;三是提单必须是通过合法流转得来的,而不是非法手段获得的。
(二)国际物流供给方
国际物流市场的供给方指提供国际物流服务的主体,根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具体包括提供国际运输业务为主的运输型物流企业、提供国际仓储业务为主的仓储型物流企业以及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综合型物流企业。由于国际物流业务是从单纯的国际运输业务发展而来,因此这里特别强调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1.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是针对契约承运人而言,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在国际运输业务中,实际承运人可以理解为拥有运输工具并提供国际海运、国际空运及国际陆运的船公司、航空公司和陆路运输企业。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对实际承运人有更详细的解释。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第72条又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由此可见,承运人既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提单的签发人。承运人可能是拥有船舶并提供海上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人,也可能是不拥有船舶的契约承运人(如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
另外,《海商法》第42条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此时,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与托运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分程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即属于实际承运人。运输公司A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后又转委托给运输公司B从事此项运输业务,则此时运输公司A即为承运人,而运输公司B则为实际承运人。
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种是拥有运输工具,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并签发提单,同时能够直接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第二种是拥有运输工具,但不直接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是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
2.运输型物流企业
运输型物流企业与实际承运人有所不同,它不仅从事运输业务,还必须符合其他要求。运输型物流企业指具有一定的运输工具,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并具备一定规模,可以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同时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并能应用信息系统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的企业。
3.仓储型物流企业
仓储型物流企业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以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具备一定规模;二是企业能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以及商品经销、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务;三是企业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运车辆;四是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4.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制定整合物流资源的运作方案,为客户提供契约性的综合物流服务;按照业务要求,企业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设备;企业具有一定运营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企业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和监控。
(三)国际物流中间方
国际物流市场的中间方指连接国际物流市场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中间机构或企业,包括为物流需求方(货主)提供代理服务的货运代理企业,为供给方(专指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船舶代理企业,以及为海运需求方和供给方提供信息并代理签订租船合同的租船经纪人。
1.货运代理企业
货运代理企业简称货代,代理货主委托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代理租船订舱、货物进出口报关、报检报验、货物包装、短途运输、交收货物、缮制单证等业务。有关货运代理的
相关概念将在第二章详细阐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指货物出口国货主(卖方)货运代理企业和进口国货主(买方)货运代理企业,包括国际海运代理、国际空运代理和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不同的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有所差异,具体内容将在后续章中介绍。
2.船舶代理企业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包括货物出口港船舶代理企业和进口港船舶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代理与船舶有关的业务,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
(1)船舶进出港业务,包括申报海关和办理相关的联检手续,安排拖轮引航、船舶靠泊、检验、修理、扫舱、洗脸、熏舱,并且办理海上救助、海事处理以及买卖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续等。
(2)货运业务,包括安排货物装卸、货舱检验、理货、交接中转、储运、理赔,同时代船公司承揽货载、签发提单、计收运费、代付各种款项和费用,同港方签订滞期、速遣协议和结算,代货主租船订舱和缮制货物运输单证等。
(3)供应业务,包括办理燃料、淡水、物料、伙食供应以及代购、转送船用备件和物料等。
(4)其他服务性业务,包括办理船员调换、遣返、出入境手续、就医、参观游览、船员家属探望、船员信件传递以及船公司或船长临时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3.租船经纪人
海上运输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在租船运输市场上,租船是通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租船合同实现的。但通常情况下,租船合同并不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洽谈签订,而是通过租船经纪人作为代理签订。所谓租船经纪人是指接受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代办租船交易的谈判和签订租船合同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人。
租船经纪人掌握大量的货源和运力信息,了解市场行情的变化,对租船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在进行租船业务时及时、迅速、交易条件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委托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交易已成为一种习惯。但值得注意的是,租船经纪人只是充当中间人身份,最后是否订立合同的决定权并不掌握在经纪人手中。

(四)国际物流政府方
物流市场的政府方指代表国家即一般公众利益对国际物流市场进行调控的工商、财政、税务、物价、金融、公安、监理、城建、标准、仲裁等机构以及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国际物流市场的政府方还包括国际物流报关业务和报检报验业务涉及的海关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交通运输部
为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3月23日由原交通部、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组建成立,并且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也整合划入该部。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公路、水陆、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等。
2.铁道部
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拟定铁路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推动和指导铁路改革;任免铁路企业和铁道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安排使用全路建设基金和资金,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调度指挥工作,监督、检查全行业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管理国家铁路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国家铁路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职工队伍建设等。
3.商务部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原对外经贸部);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商务部与国际物流相关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等。
4.海关
为维护国际主权和利益,保障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顺利进行,各国海关都依法对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的进出境实行报关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人境动植物检验、卫生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4月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原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于1998年3月合并成立,即“三检合一”。
(五)国际物流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际物流市场中的行业组织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与仓储、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的行业组织。
1.国际贸易与物流采购协会
国际贸易与物流采购协会(International Trading & Logistics Purchase Union,ILPU)大中华区办事机构设于中国香港,为代表贸易、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的专业协会,亦为以物流为主导的非牟利专业协会。
ILPU的使命是:促进相关机构间的合作以提升产业体系的健全发展;将企业、教育机构及专业人士连在一起以发展现代贸易、采购、物流知识及技巧;接受政府与民间委托,办理有关贸易、采购、物流产业的咨询服务;建立贸易、采购、物流产业及其他产业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协助有关当局及教育机构设计国际贸易、采购、物流课程使其内容能满足行业要求;反映产业意见及需求,提供政府单位制定物流、采购产业相关政策的参考;表扬及奖励国际贸易、采购、物流产业发展有贡献的事项、机构或人员等。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成立于1905年,总部设在丹麦哥本哈根,是各国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联合组成的国际航运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代表船舶所有人利益的国际航运民间组织之一。
协会任务是:联合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与国际航运有关的人和组织,研究与航运有关的事项并考虑应采取的措施;向会员通报对船舶所有人的不合理收费、索赔和业务手续等,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情报资料,并就世界港口和航线情况、港口收费制度的变化、租船业务等及时提供有关建议;拟定和印发各种标准租船合同、提单和其他单证等范本,对各种机构拟定的合同和单证进行研究评价;就与航运业相关的事项和各方联系、会商等。
3.班轮公会
班轮公会(Freight Conference,FC)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海运国家班轮运输公司为保护和协调彼此间的权益而组成的航运垄断组织。班轮公会的任务是:规定共同遵守的最低运价;通过对船舶发航次数、船舶吨位和挂靠港口的限制,控制会员公司之间的竞争;采用折扣、回扣、延期回扣和合同优惠等办法给货主一定优惠,以控制货源,排挤会外航运公司和垄断航线上的班轮业务。
海运发达国家通过班轮公会垄断航运业务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航运业的发展,在
第三世界国家的争取下,197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规定了货载分配原则、入会条件和公会提高运价的期限。公约的制定和实施限制了发达国家对班轮航运的垄断,便利了国际海上货运有秩序地发展。
4.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执行机构设在日内瓦。国际航协从组织形式上是一个航空企业的行业联盟,属非官方性质组织,但是由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是国家所有,即使非国有的航空公司也受到所属国政府的强力干预或控制,因此航协实际上是一个半官方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活动分为三种:代表会员进行会外活动,向具有权威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当局申述意见以维护会员的利益;监督世界性的销售代表系统,建立经营标准和程序,协调国际航空运价;承办出版物、财务金融、市场调研、会议、培训等服务项目。
5.国际仓储与物流协会联盟
国际仓储与物流协会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Warehouse and LogisticsAssociation,IFWLA)简称国际仓联,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是世界仓库业的民间组织,是非政府间的非营利组织。国际仓储与物流协会联盟由19个国家或地区组成,分别是英国、法国、意大利、希腊、瑞士、西班牙、加拿大、美国、巴西、墨西哥、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塞浦路斯、伊朗、印度、拉脱维亚、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其活动宗旨是以“国际仓联"作为连接世界各国或地区仓库业界的纽带,建立仓库业界友好关系,收集、研究和交换信息,交流经验,促进、鼓励、支持各国或地区仓库业的发展。
6.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Associations,FIATA)于1926年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全球货运代理的利益并促进行业发展。FIATA是一个世界运输领域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FIATA标准条件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及责任风险做了法律界定,并为货运代理人及托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制定了合约文本,对全球货运代理的业务规范化和风险防范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FIATA所制定的包括联运提单在内的8套标准格式单证,更为各国货运代理所广泛使用,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信誉,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7.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CIFA)于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CIFA是FIATA的国家级会员。其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物流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物流业的发展;为行业培训现代货代物流人才,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增强行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民间形式代表中国货代物流业参与国际经贸运输事务并开展国际商务往来,参加各种国际行业会议。
8.国际物流其他行业组织
国际物流行业组织还包括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Union,IRU)、国际铁路协会(International Railway Congress Association,IRCA)、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International Cargo Handing Co-ordination Association,ICHCA)、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ICS)、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