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是不同国家间的工商企业相互提供货物或劳务所引起的债务结算。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形式。

(一)汇款
1.汇款的含义
又称汇付,是买方主动将款项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汇交给卖方,主要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是进口人(即债务人或称汇款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汇款地的一家银行(汇出行),委托该银行利用信件转托受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人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即债权人或称受款人)。这种汇付方法,需要一个地区间的邮程的时间,一般航邮约为7~15天,视地区远近而异。如用快递(Express)可以加速3~5天。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是汇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汇款及汇付手续费付给当地一家银行(汇出行),要求该银行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其国外受款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将汇款付给受款人。这种汇款将时差计入,一般当天或隔天可到,最为快捷,但电讯费用比较高。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是汇款人向其当地银行(汇出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并直接寄给受款人,受款人收到该汇票即可凭以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这种银行汇票和逆汇法的商业汇票不同,银行汇票用于银行的代客拨款,故受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银行(或代理行)。


2.汇款的特点
(1)商业信用。汇款方式的基础纯粹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或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任,至于能否实现交易的预期目的,也完全取决于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信用,因而是一种商业信用。
(2)风险大。汇款方式是商业信用,故而在预付货款中的进口商或是货到付款中的出口商的风险是极大的,所以除非进出口商之间的关系特殊,在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不会同意预付,出口商也不会同意到付。
(3)资金负担不平衡。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由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
(4)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汇款方式已成为相互信任的进出口双方或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最理想的结算方式。


3.三种汇付方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以及如何正确运用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报费用,所以通常以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4.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pay in advance):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一般地,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在装船前××天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货款给卖方。  (Buyershould pay total or ××%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xx days before shipment.)
(2)货到付款: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与预付货款相反,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因为后者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实际上就是赊销(Open Account,O/A)。一般地,合同中规定买方应该在装船后若干天内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货款给卖方。(Buyer should pay total or ××%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 days aftershipment.)
(3)双汇付:显然,预付货款与货到付款是两种比较“极端”的做法,有时会造成进出口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对于初次交易的进出口双方而言,往往会因互不信任对方而不愿意采用上述(1)、(2)方式。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出现了“双汇付”的做法,就是将(1)、(2)方式有机地结合使用,正好可以缓解以上矛盾。


一般地,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内预付××%(一般为20%~30%,下同)作为订金,若卖方不能如期装船,应将订金双倍退还买方;卖方在货物装船后1~2天内将正本海运提单(B/L)传真给买方,买方收到后在×天(期限长短应考虑航线,若为近洋航线,×大约为1~2天;若为远洋航线,×可以适当延长)内电汇(T/T)剩余货款给卖方,并将电汇收据(T/T Receipt)传真给卖方,卖方收到后即将正本B/L快递或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给买方。买卖双方应及时分别审核B/L和T/T Receipt的真实性,以保证上述条款的正常实现。


该做法对出口商来说,可以大大降低收汇风险,因出口商已收取订金,而且在装船后到货款落实前仍掌握海运提单;对进口商来说,如果出口商未按期装船,可要求退还双倍订金,而且在确定出口商装船后才T/T剩余大部分货款,不但不会占用大量资金,而且能保证收到货物。如果出现买方不及时付款,卖方无论如何要掌握提单,直至买方付款为止。实践中,我国企业与东南亚客户交易时大量采用此种方法。

(二)托收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的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又称逆汇。


1.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卖方以汇票(或不开汇票)和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买方收款的方式。国际上的托收业务基本上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与汇付一样都属于商业信用。

2.托收的种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B款,委托人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单据可以分为两大类:(1)金融单据,即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2)商业票据,即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金融票据的其他票据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他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①付款交单(D/P)
业务程序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方的托收方式。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D/P at sight)和远期(D/P after ××days'sight).
即期D/P,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远期D/P,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方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方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方交付单据。

付款交单的最本质特点是,不管是即期D/P还是远期D/P,代收行均以进口方付款为条件才将全套托收单据(发票、提单等)交给进口方。因此如果进口方没有付款,银行通常情况下不会将单据交予进口方,所以其最大风险是进口方因市场发生不利变动等因素拒绝付款,但货物仍归出口方所有。

在远期D/P中,如果出现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早于付款日期,这样就出现进口方不能及时提货的问题。为了不耽误提货,进口方可以要求代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其具体做法是,进口方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方凭以借出运输单据,以便提货出售,取得货款再偿还代收银行的保函。这种做法对出口方或代收行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借出单据前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十分重要。按惯例,如果是出口方授权代收银行凭T/R借单给进口人,如果出现进口方没有按期偿还货款,后果由出口方负责;若是代收银行自主决定凭信托收据借单,如果出现进口方没有按期偿还货款,后果由代收银行负责,要赔偿出口方货款。

②承兑交单(D/A)
即代收行在付款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放)给付款人,即以承兑为条件的交单。承兑交单的最本质特点是,D/A条件下,代收行以进口方承兑为条件就将全套单据(发票、提单等)交给进口方。进口方获得单据后可以先行提货,其最大风险是进口方因市场发生不利变动等因素到期拒绝付款,但货物已经被提走,出口方落得货款两空。

3.托收的特点
(1)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方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方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方向进口方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方的商业信用。如果遭到进口方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方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2)风险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方来说风险较大。进口方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方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方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方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方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方借故不付款,出口方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出口方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虽然上述损失出口方有权向进口方索赔,但在实践中,在进口方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的情况下,出口方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难以弥补全部损失。尽管如此,在当今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口方为了推销商品占领市场,有时也不得不采用托收方式。如果对方进口方信誉较好,出口方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则风险可以相对小一些。


(3)托收对进口方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当然托收对进口方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如,进口方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总的来说,托收对进口方比较有利。

4.托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托收作为支付方式时,卖方须先行发货,才能办理有关收汇业务,对卖方具有相对较大的风险。所以卖方选用时,应先了解托收的性质、风险和合同条款的签订。


(1)托收的性质
托收业务过程中虽然有多家银行的参与,但付款人是否对汇票付款或承兑纯粹看付款人的信用,而银行在业务过程中,不管单据的审核、不管货物也不管货款,即所谓的"三不管"原则,因此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2)托收的风险
不管是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均要求卖方先行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收款,对买方相对有利,对卖方相对不利,而后者风险更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应谨慎选用。归纳起来,托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D/P即期票据提示时,买方或者以手头资金短缺,要求改用其他延期付款的方式;或者以市场疲软,要求降低价格为借口,拒付单据。
②卖方将货物发运后,买方明确向卖方提出:因为卖方以前发运的货物存在所谓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其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先看货物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而后确定以前的补偿和此批货款的支付等问题。如果卖方不同意这样做,买方将拒收此批货物。③在D/A方式下,买方提走货物以后,在单据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却迟迟不到银行支付货款。

(三)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身处不同的国家,互相不够了解,难以完全信任对方,于是进口方希望收到货物后再付款,而出口商总愿意先收到货款,然后才交出货物。这就成为发展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以单据为对象、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的现代跟单信用证制度的产生,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方便的条件。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者(受益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其条件是受益人提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人既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它所指定的其他银行。收款人既可以是受益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人。

 

2.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点
(1)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根据这一特点,出口商发货后,不是向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收款。但如出现开证行破产倒闭的情况,出口商有权向进口商索取货款。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开证行付款时,只凭信用证,不管合同。因此,信用证是一个“自足的”文件或“独立的契约”。UCP500中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开证行付款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UCP500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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