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是物流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物流运转的仓储、运输、搬运装卸或者流通加工环节中均有可能涉及包装。因而,当物流经营人承担包装在内的几种物流作业时,其法律地位首先应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确定;其次,再根据物流经营人是否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进一步加以确定。当物流合同约定包装由物流经营人负责时,按物流经营人在履行该合同时是否亲自进行包装,又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1.自身进行包装活动的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具有包装能力的物流经营人,即以自身的技术和能力完成物流过程中包装环节的物流经营人。此时,物流经营人根据其与物流需求方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成为物流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由物流服务合同决定,同时在包装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
2.自身不进行包装的物流经营人在物流包装中所处的法律地位
如果该物流经营人没有进行包装的能力或者有能力而由于某种原因不亲自进行包装时,物流经营人可以与其他主体,如专门的包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此时,物流经营人同时是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对物流服务合同而言,它是受托人,按照物流合同完成委托事项;对劳务合同而言,它是委托人,有权要求劳务提供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相应的标准完成包装事项。物流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到两个合同调整和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