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与其扮演的角色和处理业务的身份有关。一方面,作为委托方的客户通常全权委托国际物流经营人为他们联系办理所有的物流业务,包括受货主委托选择承运人、运输方式和路线,争取优惠运价,代货主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托运、报关、报验、监装、监卸、装拆箱、仓储,提供咨询服务等等;另一方面,作为受托方的国际物流经营人对于委托方所委托的事宜,有些是利用自身拥有仓库、堆场、运输工具的便利条件,直接完成受托事务,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有些是以委托方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来完成的,有些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来完成的,而且这几种不同的方式有时可能交替采用于为委托人服务的业务中。由于不同的履行方式往往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因此,在确立国际物流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时,必须考虑他在履行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中所采取的行为方式。而且,由于国际物流经营人所处的中间人地位,国际物流经营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然涉及两方面的关系:其一是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即国际物流经营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即国际物流经营人与第三人(指与国际物流经营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也称相对人)的关系。因此,探讨国际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予以考虑。在实际业务中,基于企业自身的需要,不同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的方式和形态差别较大,由此导致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企业(发货人、收货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必须结合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方式与形态来分析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1.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的方式
基于实际需要,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可能是当事人关系,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相应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物流法律关系的延续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三种身份,同时会履行不同的作业义务。

 

(1)纯代理人身份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的物流合同约定在完成物流作业的过程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的代理人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订立物流作业合同时,物流作业合同中的当事人是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仅根据委托合同对物流服务需求企业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2)纯当事人身份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订立物流主合同,约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以采用自己履行或分包作业的方式来完成物流全部作业,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又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订立全部或部分物流分合同,由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完成部分或全部物流作业的情况。此时,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依物流主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之间则依物流分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则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假设一个物流作业过程中,第三方物流公司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毁损,此时先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依据物流主合同对货主进行赔偿,然后其再依物流分合同对直接负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

(3)混合身份(代理人+当事人)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在物流合同约定部分物流作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来完成,部分作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代理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第三人,即实际履行企业订立物流合同来完成时,在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业过程中,其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存在合同义务关系。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与实际履行企业订立物流合同的完成物流部分作业的期间,其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物流作业实际履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如(1)所述。


在现代物流服务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通常以当事人身份与货主签订一揽子协议,而以代理人身份的并不常见。


2.货主企业物流活动对外委托形态
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纯当事人为例,基于实际需要,货主企业对外委托的形态有以下三种:
(1)货主企业自己从事物流系统设计以及库存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等管理性工作,而将货
物运输、仓储等具体的物流作业活动委托给外部的物流经营人。在这种情况下,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签订的就是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或者是运输合同与仓储合同等的混合体。
(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其开发设计的物流系统提供给货主企业并承担物流作业活动,但库存管理、物流信息等管理性工作仍由货主企业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货主企业开发设计物流系统,双方是一种技术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第二阶段是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货主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双方之间此时的法律关系与上述第一种情况没有什么区别,即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要么是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等,要么是运输合同与仓储合同等的混合体。
(3)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站在货主企业的角度,代替其从事物流系统的设计,并对系统运营
承担责任。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一定实际承担具体的物流作业,其可以自行承担具体的物流作业,也可以将这些具体的物流作业外包给其他物流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企业签订的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新型合同,在该合同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仅应就货物在具体的物流作业活动中发生的灭失、损坏等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还应对因整个物流系统的运行不当等其他物流系统的管理原因造成的货主企业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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