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物流合同的性质

1.物流合同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狭义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中,物流服务提供者不仅站在物流服务要求者的角度为其设计物流系统,还应当承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责任。因此,物流合同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运输和仓储、加工承揽等仅是这一系列服务项目中的一个环节,它们不足以涵盖物流服务的全过程。

2.物流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某些合同的特性
(1)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在委托方式上,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事务,也可以委托其处理数项事务。从委托合同的这些规定看,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接受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的合同,因此具有委托合同的某些特性。


(2)物流合同与技术、运输、仓储和加工承揽合同。在物流合同中,物流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物流系统的设计和管理,并就物流系统的整个运营效果向物流服务需求者负责。但当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按照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和需要完成物流系统的开发、设计时,即具有技术合同的某些特性。而当其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时也可能会拥有一些从事物流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以完成一些具体的物流作业,从而又具有运输、仓储和加工承揽的特性。

二、国际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物流合同的性质直接影响了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具体地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流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总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其中,关于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物流系统部分,可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关于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具体物流作业服务的部分,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上述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果有关权利义务在现有法律中找不到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的,则应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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