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制作的基本要求
(1)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5)为实行报关自动化的需要,申报单位除填写报关单上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完全一致。报关员应认真核对,防止录错,一旦发现有异,应及时提请录人人员重新录入。
(7)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对原来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更改,更改内容必须清楚,一般情况下,错什么,改什么;但是,如果更改的内容涉及到货物件数的变化,则除应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更改外,与件数有关的项目,如货物数量、重量、金额等也应作相应的更改;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货物,更正单上应具体列明是哪些货物作了更改。
(8)对于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2.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要点
关于如何填制报关单,海关发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限于篇幅,以下仅作简单介绍。
(1)预录人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人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人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人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它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载运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出口日期指载运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理出境手续的日期。
(6)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7)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8)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江海、铁路、汽车、航空、邮递和其它运输等共10大类。
(9)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13)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14)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15)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17)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19)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0)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21)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3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常见的币种
代码:美元为502,港币为110,日元为116,英镑为303。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1;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22)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23)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应计人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
报为1.5/1;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1。应计人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24)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件数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26)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如木箱、纸箱、铁桶等。
(27)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
足1公斤的填报为1。
(28)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
物填报为0。在填制时,除了说明实际进出口箱数外,还要将实际进出口箱数换箱成标准数加以说明,以备海关业务需要。例如: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的20英尺集装箱,应填制为TEXU3605231*1(1);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的20英尺集装箱和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2的40英尺集装箱,应填制为TEXU3605231* 2(3)。另一个箱号TEXU3605232应填制在备注栏。
(30)随附单据
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比如,出境货物通关单(商检单)的代码为“B”。
(31)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等。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33)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34)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36)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
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
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38)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41)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42)花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录人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人人员的姓名。
(44)录入单位本栏目用于预录人和EDI报关单,打印录人单位名称。
(45)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46)填制日期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人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47)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