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有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惯例均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一般而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特征
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应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以“本人”身份开展业务的同时,并不妨碍他同时也以“代理人”身份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或者在一项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不以“本人”身份而是以其他诸如代理人、居间人等身份开展业务。在实际业务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向货主提供一揽子服务,在一项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他既可能以本人、代理人、居间人等身份中的一种或几种与货主发生业务关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这一特点,一方面有助于为货主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识别的难度。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又以货主的身份与负责实际运输的各区段运输的承运人(通常称为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运输合同。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拥有的运输工具从事某一区段运输时,他既是契约承运人,又是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由此可见,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于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根据是否拥有运输工具、场站设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1)承运人型
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拥有船舶、汽车、火车或/和飞机等运输工具。他与货主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后,除了利用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完成某些区段的实际运输外,对于自己不拥有或经营的运输区段则需要通过与相关的承运人订立分包合同来实现该区段的运输。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是契约承运人又是某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此外,他们也可能不拥有场站设施也不从事装卸与仓储服务,而是与相关场站经营人订立装卸与仓储合同来安排相关的装卸与仓储服务。
(2)场站经营人型
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拥有货运站、堆场、仓库等场站设施。他与货主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后,除了利用自己拥有的场站设施完成装卸、仓储服务外,还需要与相关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订立分合同,由这些承运人来完成货物运输。
(3)代理人型
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和场站设施,需要通过与相关的承运人、场站经营人订立分合同来履行他与货主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