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国际上通常认为是指根据一个多式联运合同,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上述定义反映了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特点。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工作;
(2)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对全程负责;
(3)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来完成运输工作;
(4)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运输业务办法;
(5)可实现“门到门”运输。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不过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定义。在有关的运输规章或实际业务中,则会根据其需要,对国际多式联运中所涉及的运输方式的种类、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所适用的规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货物的种类,以及发货地与交货地等构成要素加以必要的限定,从而使得在不同的运输规章或条件下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也有所不同。下面对此予以简要说明,以加深对国际多式联运含义的理解。

1.运输方式的种类
(1)对运输方式的种类未做限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专门规范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国际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对国际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运输方式种类无特殊的限制,可以由陆海、陆空、海陆、海空等运输方式组成。
(2)对运输方式的种类加以限制。在规范某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所定义的国际多式联运中则将该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所规范的运输方式作为国际多式联运中必不可少的运输方式之一。比如,在我国《海商法》中所定义的国际多式联运仅是指海运与其它运输方式之间的多式联运。又比如,考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采用空运方式的极少,因此,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中所称的国际多式联运将航空运输方式排除在外。
(3)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单一方式下的联运也视为多式联运。比如,考虑到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国际商会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和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将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视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即将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之间的水水联运也视为多式联运。又比如,我国国内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适用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因此,这种铁铁联运也可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所适用的规章
(1)适用于专门规范国际多式联运方面的国际公约或惯例,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等。通常所说的国际多式联运即属于这种情况。
(2)适用于专门规范某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比如,在履行航空特快专递、机场至机场航空运输或者港至港海上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都会涉及汽车运输或铁路运输的接送,但这种“陆空联运”或“陆海联运”已明确规定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即航空运输或海上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因而这种特殊的“多式联运”可以直接由所规定适用的某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予以调整,并不涉及对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法律规范在责任期限、责任限制等方面所存在的冲突进行协调等问题,因此,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中均把这种“多式联运”排除在外。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
有关此方面的规定,我们将在后面予以专门的介绍。
4.货物的种类
目前,绝大多数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通常对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种类并无限制,既可以是集装箱货物、成组托盘货物,也可以是一般的散杂货等等,然而,由于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效果最好,故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常是指集装箱货物。而且有些国际多式联运法规或惯例专门对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种类予以限定,比如,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中的货物仅限于国际集装箱货物;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中的国际多式联运货物仅限于国际集装箱货物。
5.发货地与交货地
国际多式联运要求发货地与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国际多式联运与国内多式联运在组织形式、适用的规章、操作规程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很多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