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航空运输的程序


(1)接受发货人的委托,预订舱位。此步骤包括从发货人处取得必要的出口单据;安排运输工具取货或由发货人送货到指定地点,与单证认真核对。


(2)报关。
①报关单据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检验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有的商品则需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证、出口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等。
②在海关验收完货物、在报关单上盖验收章后,缮制航空运单。
③将发货人提供的货物随行单据钉在运单后面;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要制作集中托运清单,并将清单、所有分运单及随行单据装入一个信袋,钉在运单后面。
④将制作好的运单标签贴在每一件货物上;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还须有分运单标签。⑤持缮制完的航空运单到海关报关放行。
⑥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运单与货物一起交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验收单货无误后,在交接单上签字。
⑦集中托运的货物,需要电传通知国外代理的内容为:航班号、运单号、品名、件数、毛重、收货人等。


(3)口岸外运公司与内地公司出口运输工作的衔接。
①内地公司提前将要发运货物的品名、件数、毛重及时间要求通知口岸公司,并制作分运单,与其它单据一起寄出或与货同行交给口岸公司。

②内地公司将货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运至口岸。

③口岸公司设专人承接内地公司运交的货物。
④口岸公司负责向航空公司订舱,通知内地公司航班号、运单号或总运单号,内地公司将航班号、运单号打在分运单上,将分运单交与发货人办理结汇。

  

2.进口货物航空运输的程序


进口货物的航空运输可通过空运代理办理,其程序是:
(1)在国外发货前,进口单位就应将合同副本或订单,以及其它有关单证送交进口空港所在地的空运代理,作为委托报关、接货的依据。


(2)货物到达后,空运代理接到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时,应从机场或航空公司营业处取单(指航空运单第三联正本)。

取单时应注意两点:

①航空公司免费保管货物的期限为3天,超过此限取单应付保管费;
②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天内办理报关,如通知取单日期已临近或超过限期,应在先征得收货人同意缴纳滞报金的情况下方可取单。


(3)空运代理取回运单后应与合同副本或订单核对。如合同号、唛头、品名、数量、收货人或通知人等无误,应立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附必要的单证向设在空港的海关办理报关。如由于单证不全而无法报关时,应及时通知收货人补齐单据或通知收货人自行处理,以免承担迟期报关而须缴纳滞报金的责任。作为收货人则应立即答复或处理。


(4)海关审单通过后,空运代理应按海关出具的税单缴纳关税及其它有关费用。然后凭交费收据将所有报关单据送海关放行部,海关对无需验货的货物直接在航空运单上盖章放行;对需要验货的,查验无讹后放行;对单货不符的由海关扣留,另行查处。


(5)海关放行后,属于当地货物立即送交货主;如为外地货物,立即通知货主到口岸提取或按事先的委托送货上门。


(6)对需办理转运的货物,如不能就地报关,应填制“海关转运单”并附有关单据交海关制作“关封”随货转运。


(7)提货时如发现缺少、残损等情况,空运代理应向航空公司索取商务记录,交货主向航空公司索赔,也可根据货主委托代办索赔。如提货时包装外表完好,但内部货物质量或数量有问题,则属于“原残”,应由货主向商检部门申请检验出证并向国外发货人交涉赔偿。


(8)如一张运单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货人,则空运代理应按照合同或分拨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开箱办理分拨与分交。收货人应向空运代理出具收货证明并签字、注明日期。


(9)若货物系样品、样本、礼品,应由进口单位填写样品、礼品单交空运代理办理报关。


(10)如集中托运的货物系驻华使领馆、商社代表或外籍工程技术人员的物品,空运代理应通知收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提货,如海关同意,空运代理也可接受委托代办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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