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彼此差别不大。按照规定,空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还是因为空运单内容填写得不正确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然而由于空运单填写的复杂性,一般的做法是在托运人填好国际货物托运后书,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托运人在托运书上所填内容逐项填写,以避免由于托运人的不熟悉或缺乏了解造成的填写错误。空运单不得对托运书的内容有所改动,空运单的正确性仍由托运人负责。
(1)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托运人名称及地址):填写托运人名称、地址、国家(或国家的二字代号)以及联系电话等。
(2)SHIPPER'S ACCOUNT NUMBER(托运人账号):一般不填,除非第一承运人需要。
(3)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或国家的二字代号)以及联系电话等。
(4)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收货人账号):一般不填,除非最后承运人需要。
(5)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签发空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与城市):填写向承运人收取佣金的IATA空运代理人的全名及其所在城市。
(6)AGENT'S IATA CODE(代理人的IATA代号):填写代理人的IATA代号。
(7)ACCOUNT NUMBER(代理人的账号):本栏一般不填,除非签发空运单的承运人需要。
(8)AIRPORT OF DEPARTURE(ADDRESS OF FIRST CARRIER)AND REQUESTEDROUTING(始发站机场及要求的路线):填写IATA始发站机场三字代号,如不知机场名称可填写所在城市IATA三字代号。托运人要求的路线必要时填写。
(9)ACCOUNT INFORMATION(会计事项):由参加运输的有关承运人填写有关会计事项。
①填写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或旅费证(MCO)。当承运无人押运的行李时应在此栏内注明:机票号码、航班号/日期、路线、MCO编号。
②当货物无法交付而回运时,承运人应将原始空运单号填入为退运货物所填开的新空运单的本栏内。
(10)FLIGHT/DATE(FOR CARRIER USE ONLY)[航班号/日期(仅供承运人用)]:实务中本栏通常不填,但当承运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灵柩等特种货物时则应注明已订妥的各航段航班号/日期。
(11)ROUTING AND DESTINATION TO/BY FIRST CARRIER/TO/BY/TO/BY(路线与目的站至/由第一承运人/至/由/至/由):第一承运人一般要填写,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特种货物或根据所采用的运价必须由指定的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应将运输路线和应指定的承运人全部列明。
①至/由第一承运人(TO/BY FIRST CARRIER):填入目的地机场或第一个转运点的三字代号;
②由第一承运人(BY FIRST CARRIER):填入第一承运人二字代号;
③至(由第二承运人)(TO):填目的地机场或第二转运点的三字代号;
④由(第二承运人)(BY):填入第二承运人的二字代号;
⑤至(由第三承运人)(TO):填写目的地机场或第三转运点的三字代号;
⑥由(第三承运人)(BY):填写第三承运人的二字代号。
(12)AIR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站):填写最后承运人的目的地机场,如果该城市不止一个机场或不知道机场名称,可填写城市名称。
(13)CURRENCY(货币):填写运单所用货币的代号。
①一般为始发国货币的三字代号;
②除目的地国家收费栏外,空运单上所列明的金额均按此货币表示。
(14)CHRGS CODE—CHARGES CODE(货币代号):仅用于承运人,一般不填写。
(15)WT/VAL(PPD COLL)-WEIGHT CHARGE & VAL CHARGE(PREPAID COL-LECT)[运费与声明价值附加费(预付或到付)]:①PPD栏如果运费为预付者,在此栏记“X”。②COLL栏如果运费为到付者,在此栏记“X”。此种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如果某一段免费,免费段不填。
(16)OTHER(PPD COLL)-ALL OTHER CHARGES AT ORIGIN-OTHER(PREPAIDCOLLECT)[始发站所有其它费用(预付或到付)]:在PPD,COLL栏填写有关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到付。
(17)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供运输的声明价值):填写托运人供运输而声明的货物价值总数,如托运人不办理声明价值,则此栏内填入NVD。
(18)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向海关声明价值):填托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总数。如符合始发站、目的站海关的规定,也可在本栏填人NCV。有关各国海关的规定可参阅TACT中“各国规定”部分。
(19)ACCOUNT OF INSURANCE(保险金额):如果空运公司不代办保险或托运人不要求保险,此栏可不填。
(20)HANDLING INFORMATION(处理事项说明):填写下列内容。
①货物上的标志、号码和包装方式。
②危险品货物的记载事项。对于需要附托运人申报单的危险品货物,填写“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SHIPPER'S DECLARATION”,对于不要求附申报单的危险品货物,则填写“SHIPPER'S DECLARATION NOT REQUIRED”,对于要求装运货机上的危险品货物,应填写“CARGO AIRCRAFT ONLY”。
③另请通知人。除收货人外,当托运人要求将货物的到达通知其指定的另一通知人时,应在此栏填写通知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电话等,并注明“ALSO NOTIFY”(另请通知)字样。
④货物交付地址的补充说明。如果货物寄交某一空运企业转交收货人或代理人的地址为一诸如旅社等临时地址,则应在此栏写明收货人或代理人的永久地址,并注明“IN CASE OFINABILITY TO DELIVER TO CONSIGNEE CONTACT”(如不能交付时,请与收货人联系)。
⑤随附文件的名称和对特种货物的操作要求。
⑥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比如,在承运无人押运行李时,如果有钥匙带往目的站,则必须将钥匙装在信封内,订在货运单后,并在此栏内注明:KEY OF UBAG ATTD TO AWB。
(21)NO OF PIECES/RCP(RATES AND CHARGES POINT)(件数/运价组成点):填写货物的件数,如果货物运价不同时,则应分列填写。如果货物运价系分段相加的组成运价,则应另起一行填写运价组成点的IATA城市的三字代号。
(22)GROSS WEIGHT(毛重):在与货物件数相对应的同一行处填写货物的毛重。
(23)KG/LB(公斤/磅):以公斤为单位填写“K”,以磅为单位填写“L”。
(24)RATE CLASS(运价类别):填写所适用的运价类别代号(M,N,Q,C,R或S等)。
(25)COMMODITY ITEM NUMBER(指定商品品名编号):
①若适用指定商品运价,则在与运价类别“C”代号同一行的本栏内填写商品品名编号;
②如果适用等级运价,则在与运价类别相对应的“R”或“S”的行上填写相应的百分数,比如,50%,100%,200%等。
(26)CHARGEABLE WEIGHT(计费重量):
①按最低运费计收运费时,本栏可不填;
②如体积重量大于实际毛重,应填写体积计费重量;
③如果采用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的运价,则应将较高的计费分界点重量填入本栏。
(27)RATE/CHARGE(运价/运费):在对应的运价类别代号同一行上填写所适用的每公斤运价,如为最低运费,则在标有“M”代号同一行上填写最低运费的数额。
(28)TOTAL(总计):每项货物计费重量与所适用运价相乘所得运费数额应填写在对应行的本栏内,最后将这些运费数额相加得出总数。
(29)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INCL 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品名及数量(包括尺寸和体积)]:
①货名应具体明确,当承运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时应在货名、数量后分别注明“Perish-able”字样和“Valuable Cargo”字样;
②应按长宽高顺序列明货物每件或整批的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最大高度;
③当一批货物中含有危险品货物时,必须分列,危险品货物应列在第一项,且除了写明品名外,还须有危险品级别、相应的标签及有关说明(如仅限货机载运);
④如果本栏所填的实际件数与件数栏中的件数不一致,则应在后面批注“SLAC(SHIPP-ER'S LOAD AND COUNT)"(由托运人装载与计数);⑤此栏也可填入货物的产地国。
(30)PREPAID(预付):
①在WEIGHT CHARGE栏内填写预付运费的总额;
②在VALUATION CHARGE栏内填写预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总额;③在TAX栏内填写应付税金;
④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AGENT栏内,填写供代理人代垫付款的总数;⑤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CARRIER栏内,填写供承运人代垫付款的总数;⑥在TOTAL PREPAID栏内填写本项目所有预付费用的总数。

(31)COLLECT(到付):项目内容与前项相同。
(32)OTHER CHARGES(其它费用):填写运费、声明价值费、税金以外的其它费用及金额代号。
(33)FOR CARRIER'S USE ONLY AT DESTINATION(仅供承运人在目的地使用):本栏不填。
(34)SIGNATURE OF SHIPPER OR HIS AGENT(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予以签字,如果托运人已在托运书中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代表托运人签字。
(35)EXECUTED ON(DATE)OF(PLACE)(填开空运单的日期、地点):
①按日、月、年顺序填入空运单的填开日期,月份可用缩写或全称,但不能用数字表示;
②在地点处填入空运单签署的地点(一般为始发地或承运人地址所在城市)。
(36)SIGNATURE OF CARRIER OR HIS AGENT(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按UCP 500号要求予以签字。
以下各项由最后承运人在正本空运单第二联(收货人联)上填写。
(37)CURRENCY CONVERSION RATES(货币兑换比价):填写目的地货币代号及兑换比价。
(38)COLLECT CHARGES IN DESTINATION(用目的地货币付费的到付费用额):将前述到付费用总额按所列的货币兑换比价折成目的地货币金额填入本栏。
(39)CHARGES AT DESTINATION(在目的地的费用):最后承运人将目的地发生的费用金额包括自然增长的利息填入本栏。
(40)TOTAL COLLECT CHARGES(总的到付费用):将用目的地货币付费的到付费用额与在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填入本栏。
当空运单有关内容较多无法在指定栏内填写时,可在相应栏底部批注“SEE EXTENSIONLIST”(见续页)字样,然后另在续页上继续开列,并附在空运单每页之后。续页的份数应与空运单的份数相同,每份续页上均应填明空运单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