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构成与流转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收发货人之间缔结的运送契约。它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在货物运送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对铁路和收发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由运单正本、运行报单、运单副本、货物交付单和货物到达通知单等5张组成。

(1)运单正本——是运输合同的凭证,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货物到达通知单)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2)运行报单——是参加联运各铁路办理货物交接、划分运送责任,以及清算运送费用、统计运量和运输收入的原始依据,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3)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签订后,交给发货人,但它不具有运单的效力,仅证明货物已由铁路承运。发货人可凭此副本向收货人结算货款,行使变更要求,以及在货物和运单全部灭失时,凭此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
(4)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


第1张、第5张与第2张、第4张应在左边相互连接。第3张是单页。允许第1~5张在上边相连。


在实际业务中,可视情况需要增加若干补充运行报单。补充运行报单包括: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以下简称有号报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以下简称无号报单)两种。


(1)有号报单用于发站、国境站及发送局之间使用,并不出国。它由一式3份构成,由发站填制,其中第1联由发站报局里用,第2联发站留存,第3联随同货物至出口国境站截留,并回送发站说明货物已过境。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上印就的号码即为批号(运单号),应填入运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的“25批号”栏内。

(2)无号报单,需要随货出国,其份数取决于过境国的数量,每一过境路需要填制一份,过境国凭此向发送国收取过境费。货物由国外经海运运至我国港口,再过境我国铁路运送时,港口站应填制一份无号报单,以便我国出口国境站截留后对外清算过境运送费用。

(3)发货人为报销运费可自行填写一份印有运单抄件(报销运费用)的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副本(第3张)背面“应向发货人核收的总额(大写)”栏内加盖运费报销无效字样的戳记,无此戳记时铁路部门不给抄件。


2.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内容
铁路联运运单的第1至第5张正面的印刷格式相同,由1~50栏构成,主要用于记载收货人、始发站、终到站,以及货物等方面的内容。

至于铁路联运运单的背面项目,第1至第3张背面印刷格式相同,由53~92栏构成,主要用于运输费用的计算。第4至第5张背面在上述栏目基础上增加了93“铁路记载”、94“商务记录”、95“运到期限中止”、96“通过的国境站戳记”等4栏,此外,第4张背面还增加97“关于向收货人通知货物到达的事项”、98“货物交付收货人和货物领取(签字、日期)”2栏。


3.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缮制要求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根据填写内容不同,分别由发货人、海关、国内铁路部门、国外铁路、收货人等有关方填制,在缮制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运单各张和补充运行报单以及慢运和快运的票据,都不得相互代用。运单(包括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正面未画粗线的为运送本批货物所需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但第15,
27,30~45及48各栏视由何人确定货物重量、办理货物装车和车辆施封,确定应由发货人或铁路填写,第26栏由海关填写。
(2)运单中记载的事项,应严格按照为其规定的各栏和各行范围填写,但第9~11栏的“一般说明”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3)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的货物,可仅用本国文字填写,同其它《国际货协》参加路间运送时,则须附俄文译文。但我国经满洲里、绥芬河发到独联体国家的货物,可只用中文填写,不附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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