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费用由发送路运送费用、到达路运送费用和过境路运送费用三部分所构成。
1.发送路运送费用与到达路运送费用的核收
根据《国际货协》及其附件《统一货价》和《清算规则》的规定:发送路、到达路的运送费用按本国铁路规章规定,以本国货币分别在发站、到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因此,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运输费用应按照我国铁道部于1998年3月公布的新《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2.过境路运送费用的核收
1991年9月以后,《统一货价》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而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国际货协》参加国可以选择决定是否参加《统一货价》和《清算规则》,这就导致了过境运送费用计收形式的多样化。目前,过境路运送费用主要采用如下两大类核收形式。
(1)铁路结算制。它是指过境费用的计收仍按《国际货协》的规定,通过铁路予以结算的制度。即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通过几个过境铁路运送时,准许由发货人支付一个或几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其余铁路的运送费用由收货人支付。如果所适用运价规程规定必须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则不准许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过境路所应得的运费由他国铁路(发送国或到达国)代收后,按《清算规则》由相关的铁路进行结算。对于两邻国间运送的货物,国境站的换装费或更换车辆轮对费,不论这项工作是由接收路完成还是由交付路完成的,均向收货人核收。对于过境货物,发送路和过境路国境站的换装费或更换车辆轮对费,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何人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定)核收。过境货物在到达路国境站的换装费或更换车辆轮对费应向收货人核收。
(2)代理结算制。它是指过境费用的计收不再通过铁路结算,而是通过代理予以结算的制度。即发站铁路或到站铁路不再收取过境费用,而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代理人直接支付给过境铁路。换言之,发货人或收货人应自行或通过代理机构将过境费用支付给过境铁路指定的收费代理机构。在实际业务中,这种结算方式又分成两种情况:
①过境费用只能由发货人通过代理支付;
②过境费用也可以由收货人通过代理支付。

目前,许多国家铁路,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独联体国家,以及蒙古等国家的铁路均采取第①种形式。即发货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事先委托铁路当局指定的货运代理机构,由该货运代理机构转托过境铁路指定的货运代理机构代为向过境铁路支付过境费用。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货人在办理托运时未能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且未在运单第4栏和第20栏内作相应的记载,则发站将拒绝承运,接收路国境站将拒绝接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