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站收据
在实际业务中,场站收据(Dock's Receipt)通常制成联单形式,包括托运单(BookingNote)、装货单(Shipping Order)、收货单及其副本等各联。因而,由于这套单证的第一联为托运单,故有时也将场站收据称为托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场站收据联数的多少,目前尚未统一,有4联至10联不等。但从场站收据所具有的功能上考虑,场站收据至少应包括托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正本联和场站收据大副联4联,其中场站收据正本联用于换发待装船提单,场站收据副本联——大副联用于换发装船提单。

场站收据类似散杂货运输中的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但又有不同之处。类似之处是,两者都表明承运人已收到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交来指定的货物,即从签发时起就意味着风险已由发货人转给承运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信用证若未强调提供已装船提单,场站收据同大副收据一样,都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或船代换取提单的凭证。但它们不同之处是,集装箱货物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意味着承运人的责任风险由传统运输中的“过船舷”延伸到“场站”。

就场站收据各有关方而言,场站收据的签发意味着各自责任的终止或开始。对于托运人而言,货物一旦交付船公司或其代理,并由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场站收据,有关各方责任划分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责任即告终止。而对船公司而言,场站收据的签发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提单签发,从而对货物开始承担责任,只不过在赔偿货方以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向相关货运站或堆场追偿其损失。

2.设备交接单
在箱管业务中,重箱、空箱的进场、出场十分频繁。就重箱进出场而言,既有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也有出口重箱送交港区;就空箱进出场而言,既有用于空箱出口(即空箱调配国外)或重箱出口(即货方提取空箱用于将货装入集装箱后再行出口),也有因检验、修理、清洗、熏蒸、退租、转租、堆存、回运、转运等其它用途的空箱进出场。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或Equipment Receipt-E/R),是集装箱所有人或其代理签发的用以进行集装箱等设备发放、收受等移交手续并证明移交时箱体状况的书面凭据,在港台俗称“提柜纸”。设备交接单作为集装箱在流转过程中,每个环节所发生变化和责任转移的事实记录,除了用于对集装箱的盘存管理和对集装箱进行跟踪外,还可代替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兼作箱管单位提供用箱人或其代理据此向港站办理提取、交接或回送集装箱及其设备的依据,更是划分箱体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坏责任的惟一依据。

用于提箱或发箱、交箱或收箱,在港区、场站收发集装箱时使用的设备交接单一般由船舶代理留底联(白色)、码头堆场联(白色)和用箱人、运箱人联(黄色)等3联构成。无论何种用途,用箱人、运箱人都必须依照程序流程。

3.交货记录/提货单
在实务中,为了规范单证管理和提高效率,船公司通常将到货通知书、提货单、交货记录等单据以联单形式一并印制,构成复合式的交货记录或提货单。

标准的交货记录通常由到货通知联(白色)、提货单联(白色)、费用账单联(红色和蓝色两联)和交货记录联(白色)3联构成(详见附样3-4A,3-4B),也有的公司在五联单的基础上再增加交货记录一联,即六联单。

交货记录需要经过船代缮制并发送到货通知书、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或出具保函或电放)并支付到付运费、船代签发提货单、收货人办理一关三检手续、收货人办理码头提货预约并支付港杂费以及现场提货等环节。

交货记录在船舶抵港前由船舶代理依据舱单、提单副本等卸船资料预先制作。到货通知书除进库日期外,所有栏目由船舶代理填制,其余四联相对应的栏目同时填制完成。提货单盖章位置由责任单位负责盖章,费用账单剩余项目由场站、港区填制,交货记录出库情况由场站、港区的发货员填制,并由发货人、提货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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