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的支付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货款的支付可以影响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付款方式及支付货币成为买卖双方在支付条款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我国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国际结算的方式已从现金结算发展为票据结算,从商品买卖发展到单据买卖,从商业信誉结算发展到银行信誉结算。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采用何种支付工具、运用何种支付方式等。


一、结算方式及其比较

一般在正常履约情况下所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形式。每种结算方式都有它的特点。


二、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人的请求开具给受益人的、保证在一定条件下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是买方(即进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卖方(即出口人),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向受益人作出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合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银行保证履行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因此,信用证对买方是银行授予的一种信用工具,对卖方是银行向其保证付款的一种支付手段。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的付款人。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和其它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和其它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有关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开证担保,信用证开出后,开证申请人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后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买卖合同及与开证行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

(2)开证银行
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银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及时准确地开出信用证,有义务向开证申请人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开证行付款后,如果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

(3)受益人
是指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权出具汇票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货款的出口人。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商即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

(4)通知银行
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通知银行接到信用证后,应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5)议付银行
愿意接受受益人跟单汇票、办理押汇业务的银行。议付银行凭信用证议付汇票、单据后应立即寄出,并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索回垫款。

(6)付款银行
是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银行就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因此,谁是付款银行应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3.信用证支付程序
信用证结算货款,从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到开证行付清货款,需要经过很多业务环节。


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商会(ICC)自1928年开始发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Practice forDocumentary Credit——UCP)后历经6次重大修改,到1994年推出了UCP 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日趋完善,内容更加明确,规则确立的义务和责任也趋向公平合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ICC)是当今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重要的成文化的国际惯例,目前,国际贸易业务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依据它开立的,并在信用证上载明了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ICC)约束的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ICC)虽为国际惯例,但许多国家如美国等已将其吸收、转为国内法,赋予它法律强制约束力。由传统的国际惯例朝向立法化发展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ICC)的重要发展趋势和特点。


5.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可以说有一种特点就可以有一种分类。表2-5显示了常见的几种信用证及其业务特点。由于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跟单信用证,因此以下仅介绍该种信用证。


6.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在进出口业务中所使用的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附件2-1系出口信用证实例,从中可以看出,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等。
(2)货物本身的描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货物运输的说明。装运期限、起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4)汇票与单据的要求。目前的信用证,如受益人需凭汇票收款,则规定所应开立的是何种汇票,即期或远期、汇票的金额及付款人等。单据条款一般包括对单据种类、份数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
(5)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作出不同规定。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要求做到信用证与合同、信用证与单据、单据与单据、单据与货物相一致,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三、托收


1.托收的含义与特点


出口人于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像托收这样以债权人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法被称为逆汇。

托收的收款依靠商业信用。在托收时,是否付款完全由进口商决定,银行只是转手交单的代理人,对付款不负责任,因此托收是对进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4个。
(1)委托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出口人。
(2)托收行:接受出口人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接受托收行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合同下的进口人。


3.托收的分类


依据汇票是否随附装运工具来分,可以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出口人在收取货款时,仅凭汇票,不随任何装运单据。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收取信用证下余额的结算、佣金及样品费等结算;根据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装运单据。根据支付时间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在装运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当地银行,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付款后获取装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装运之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当地银行,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由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于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清款项后领取装运单据。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出口人装运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当地银行,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由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之后,即可取得装运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再付清货款。这种付款方式,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

相关文章

大件运输客户投诉处理策略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中客户投诉的处理策略,涵盖投诉的类型、处理流程、沟通技巧以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企业信誉。

450查看详细

大件运输的供应链管理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的供应链管理策略,涵盖规划、执行、监控和改进等各个环节,并提供实际案例分析。

230查看详细

大件运输中,客户的期望和需求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中客户的期望和需求,涵盖安全、时效、成本、服务等多个方面,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80查看详细

大件运输的标准化程度分析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的标准化程度,分析其现状、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40查看详细
关闭
关闭
关闭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