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主委托货代办理运输事宜的单证
该类单证可以分为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基本单证即通常每批托运货物都必须具备的单证,包括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磅码单)、规格单等。
特殊单证是在基本单证以外,根据国家规定,按不同商品、按不同业务性质、不同出口地区需向有关主管机关及海关交验的单证。如出口许可证、配额许可证、商检证、动植物检疫证、卫生证明等、进料或来料加工手册、危险货物申请书、包装证、品质证、原产地证书等。
(二)集装箱货物托运单
现代海上班轮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件杂货运输占极小比重),为简化手续即以场站收据(Dock Receipt,简称D/R)作为集装箱货物的托运单。“场站收据”联单现在通常是由货代企业缮制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舱,因此托运单也就相当于订舱单。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的缮制与海运出口托运单的缮制制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托运货物的交接方式,如CY—CY、CFS—CFS等和集装箱货物的种类,如普通、冷藏、液体等。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的流转程序:(1)托运人填写托运单,留下货主贸存联;(2)外轮代理公司加注编号和所配船名;(3)海关审核认可后,加盖海关放行章;(4)货代理安排将集装箱号/封箱号/件数填入托运单,在集装箱进入指定的港区、场站完毕后,在24小时内交场站签收;(5)场站的业务员在集装箱进场后,加批实际收箱数并签收;(6)场站业务员在装船前24小时分批送外轮理货员,理货员于装船时交大副。然后,第一联收据由场站业务员交还托运人,作为向外轮代理公司换取收货待运提单的凭证,或装船后换取装船提单。
(三)集装箱预配清单
集装箱预配清单是船公司为集装箱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一种单据,该清单格式及内容,各船公司大致相同,一般有提单号、船名、航次、货名、件数、毛重、尺码、目的港、集装箱类型、尺寸和数量、装箱地点等。
(四)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
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EIR)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底盘车、台车、冷藏装置、电机等)的凭证。它既是管箱人发放/回收集装箱或用箱人提取/还回集装箱的凭证,也是证明双方交接时集装箱状态的凭证和划分双方责任的依据。此单据通常由管箱人(租箱公司或代理人、船公司或其他类型的集装箱经营人等)发给用箱人,用箱人据此向场站领取或送还集装箱或设备。
设备交接单分进场(IN)和出场(OUT)两种。这两种设备交接单除正面内容的个别项目外大致相同,都各有3联,分为管箱单位底联、码头或堆场联和用箱人、运箱人联。
设备交接单的流转程序:(1)管箱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并签发设备交接单(三联,每箱一份)交用箱人;(2)由用箱人、运箱人据此单证(三联)到码头或内陆堆场办理提(还)箱手续,在堆场经办人(作为管箱人的代理人)核单,双方检验箱体状况签字后提走(或还回)集装箱及设备,堆场经办人留下码头堆场联与管箱单位联,将用箱人联退还经营人;(3)码头堆场经办人将管箱单位联退还管箱单位;(4)集装箱还回码头堆场时,双方按单上条款检验箱状况,如无损坏,设备交接单作用结束。

各类管箱人一般都印制自己的设备交接单,其内容大同小异,设备交接单的背面印有划分管箱人和用箱人之间责任的集装箱使用合同条款。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使用集装箱期间的费用、损坏或丢失时责任划分和对第三者造成损坏时赔偿责任等。
(五)集装箱装箱单
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是详细记载集装箱内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的单据,每个载货集装箱都要制作这样的单据,它是根据已装进集装箱内的货物制作的。
装箱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名、船次、装卸港、收交地点、集装箱号和规格、铅封号、场站收据或提单号、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及货名、件数、包装种类、标志、号码、重量和尺码等。对危险品还应作出特殊要求说明。
装箱单一般一式数份,分别由货主、货运站、装箱人留存和交船代、海关、港方、理货公司使用,另外还需要准备足够份数交船方随货带往卸货港以便交接货物、报关和拆箱使用。制作装箱单时,装箱人负有装箱单内容与箱内货物一致的责任。如需理货公司对整箱货物理货时,装箱人应会同理货人员共同制作装箱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