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农(食品)供应链的协同性与其可追溯性
农产品(食品)可追溯体系在一国之内的建立通常是一个多方因素权衡及多方力量妥协的结果。因而追溯的“高度”或“程度”无疑被平均化,也即:既不会向标杆(Benchmarking)水平靠齐,也不会完全迁就于现状。
涉农(食品)供应链中可追溯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到许多复杂的管理因素。这其中,涉农(食品)供应链的协同与集成性无疑是一个重要变量,原因有二:①一个高度集成的涉农供应链本身就蕴含着许多与可追溯性一致的特征与内容;②当追溯体系的物理和技术框架完善以后,便转而与一些软性因素相关联,例如信任、关系、态度等。而一个高度协同的涉农供应链中,通常软性因素获得了较好的磨合(Robert B. Handfield;Ernest L. Nichds,Jr;1998)。Kalinova等认为有效的实施可追溯体系要依赖于食品链中各环节的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合作。但是,一个反向的作用机制是:供应链成员在其他非法定、非强制追溯要求下的一些战略或活动也需要各参与者的合作,并且一旦形成高度的互信和协作后,也将为强制追溯要求在供应链层面的顺利实现提供重要基础。
可以考虑在不同的涉农(食品)供应链的协同性情况下,执行可追溯体系和对应管理模式。
假设涉农(食品)供应链的协同性共分三种程度:低(Low)、中(medi-um)、高(High)。在协调性较低的情况下,实施法定追溯标准,这里被定义为政令模式。这意味着:节点成员需要较高的投资,建成追溯体系后可能的孤岛状态,及运行这一体系隐藏的苦恼。而在协调性中等的情况下实施法定追溯标准,虽然也很难完全对称和适应,但仍然意味着一个较好的基础。而在集成性很高的情况下实施法定追溯标准,具有很多有利的条件。这里称其为嵌入状态。
实施涉农(食品)安全追溯需要供应链各参与方,就供应链全过程中的产品及其属性信息、参与方信息等,进行有效的一致性标识。Golan,Elise(2004)等认为可追溯体系是在供应链中跟踪某产品或产品特性的记录体系,并根据可追溯体系特性差异,设定3个衡量标准,即宽度、深度、精确度②。从实践中的情况看,涉农(食品)供应链的协同性程度越高,通常节点间信息交换和交流的“宽度、深度、精确度”也越深化。这里“信息”与法定追溯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常是不一致的。但是,协同性程度越高,这种不一致性就越低,或者说,协同性程度越高,可追溯体系导入就更便利。
2)动态过程中的涉农供应链追溯模式的转换
信息追溯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供应链的可视化和无缝对接,降低供应链风险,提高信息披露、传递效率。我们认为,与通常的一个假定不同的是,农产品(食品)可追溯制度的供给水平下,链成员的选择行为并不总是被动接受的,或消极滞后的,动态地看,也是在调整着的。

可追溯制度与涉农链微观企业间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积累存在互动关系。因此,如图5-10所示,在农产品(食品)领域,国家层面可追溯制度的缺失将导致一种事实上的倒退(Retrograde)。包括三种可能:①贫瘠(R1),即在制度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既无法规范和改变农产品(食品)领域的混乱,也无法提供更多旨在促进节点间信任增强的因素。②渴求(R2),即制度存在不足,仅能满足涉农企业的一部分需要。目前,我国涉农(食品)领域许多企业、行业和部门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追溯编码,而没有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因此这些追溯编码不规范、不统一、不兼容,形成了一个个相互封闭的信息“孤岛”。特别是,这些系统只能在内部使用,与终端(如超市)采用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兼容性差,增加了相关的运行成本及时间、资源耗费,并造成不必要的迟缓和不确定性。③待定(R3),即其他复杂的走向。我国2002年颁布了《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猪、牛、羊必须佩戴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2003年启动“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国内的部分蔬菜、牛肉产品开始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身份证。但这些措施都是以条例或者通知的形式下达,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行政效力强,但不具有长效的治理机制。
所谓战略模式(E)是指供应链节点成员基于战略协同的考虑,而采取的主动性的追溯系统构架行为。在E模式下追溯系统所达到的水平通常高于管制下的“正常”水平。E模式下追溯系统中叠加了许多超越一般追溯要求的透明化要素。Maurizio Canavari,Roberta Centonze以及Roberta Spadoni (2006)将那些在自愿基础上所采用的,超越法定追溯版本的追溯称为"Traceability'plus'",并将其简写成“T+”。采用T+通常可以基于多种环境,可能以公司战略、国际间自愿标准及合同/协议为基准。图5-11中,例示了这些不同基准(Norm)之间的关系。Meinzen-Dick以及Pradhan(2002)将其称为基于法律的可迫溯性的多元主义(pluralism)。
(1)叠加于可视化涉农供应链中的可追溯性:战略协同与社会资本嵌入。
网链(netchain)的透明化(或可视化)主要是基于战略目的。Gert Jan Hofst-ede(2003)定义网链的透明化(Transparency)为①:“(它)是这样一种程度——也即所有的网链成员能够基于需要,无缺失(loss)地、不受干扰(noise)地、免于延误(delay)和歪曲(distortion)地,共享和获取与产品有关的信息”。显然,网链的透明化已经不满足于维持或遵守一个“平均”的可追溯水平。它通常高于这一水平,并且在范围上超越了通常主要仅与安全相关的追溯要素。
透明化是一种具有多方面含义的现象。在每一天里人们能够理解“它”,就意味着靠近“明白”和“洞测事理”(Loddenkemper,1998;Nitschke,2002)。从物理意义上,透明化是一种传导性质:光穿透某一物质,从而使在它后面或远处的物体能被清晰地看见。而在社会学和心理学框架下,透明化蕴含着诚实(honesty)和开放(openness)之意(Jensen,2001;Hofstede et al;2004)。而诚实和开放都是与信任对应的维度。德国Georg-August-University的Mechthild Frentrup,LudwigTheuvsen研究认为,信任和透明化的关系是互惠的,因此必须把这两个要素同时作为供应链管理的工具。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供应链中采取促进信任和增强透明化的行动,通常都会引发可测度的成本,但利益却难以计量。因此,挑战性在于,为了决定食品链中信任和透明化的最优程度,那就需要寻求一种成本与利益间的平衡(Sporleder &. Goldsmith,2002;Van Dijk et al,2003;Hofstede et al,2004)。结合多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可追溯体系,无论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去主导建立,它必然是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嵌入的。
大多数有关可追溯的论述,都注意到实施追溯系统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或负担。至于对建立追溯体系的收益的认识也大多局限于减少召回损失,挽救商誉以及其他正外部性特征。但是,实践证明,可追溯(及其发展到可视化)体系还可以作为竞争战略的重要部分而存在。2008年伊利对专供奥运牛奶执行世界级的追溯标准,可以视为其品牌与竞争战略的必然行动。
(2)服务于可追溯体系的技术及其模块化。
涉农(食品)供应链,如同其他任何一种供应链类型,也是在动态过程中重组和调整的。供应链战略会因环境变迁而调整,这意味着涉农供应链的追溯系统(及其透明性)的内容及结构可能需要调整。这也在国家层面上,对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出挑战——那就是,发展一些服务于可追溯体系的模块化技术和理念。
服务于特定供应链战略状态的可追溯体系,通常并不满足于“平均”水平,换言之,规制性的追溯要求这时处于内嵌状态③(被内嵌于核心企业的战略性可追溯体系中)。但是,这种战略模式可能存在“过剩”情况④。造成过剩的原因,一个可能是认知型过剩(M→'='H),即核心企业对涉农链协同水平由“中(medium)"等级别误读为“高(High)”,由此导致追溯安排的不切实际,即硬性安排过剩,软性资源支持不足。另一可能是调整型过剩(E→D),即核心企业战略调整和变动后,原有追溯安排水平未能及时跟进修正而导致的过剩。
而发展模块化的追溯技术,一方面服务于千差万别的涉农链的追溯要求(满足法定基础功效),另一方面则应服务于前导企业的竞争性和战略性的要求。总之,在农产品/食品这样一个微利领域,管制与制度创新,应同时支持微观管理层面的追溯体系的低成本动态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