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物流金融常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或者它们被看做同一种融资方式的两个称谓。实际上,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是服务于不同融资对象的两种不同融资方式。


1)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是包含金融服务功能的物流服务,指贷款企业在生产和发生物流业务时,其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通过物流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物流企业为贷款企业提供物流监管及相应的融资及金融结算服务,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服务活动。


通常意义上的物流金融的业务关系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仅为供应链或非供应链的某一贷款企业进行服务,由于仅面向一个企业,此融资方式流程简洁,不存在关联担保,且融资关系简单清楚,风险性小。


2)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ing),也被称为供应链融资①,是银行根据特定产品供应链上的真实贸易背景和供应链主导企业的信用水平,以企业贸易行为所产生的确定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配合银行的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操作所进行的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的融资业务。

可以看到,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三个运作主体: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为贷款企业提供仓储、配送、监管等业务。


3)涉农领域引进供应链金融的意义
供应链金融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从更宏观的高度来考察实体经济的发展,并将各种金融产品组合起来,能够有效避免传统融资模式中非核心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


从产业分割和地域分割的角度看,“三农”属于弱势产业、高风险区域。因此,自我国银行业商业化运作以来,“三农”贷款比重较小。而在实践中,金融企业并未给予供应链金融足够的重视,主要体现在相关产品的缺失和对静态财务数据的过分依赖,这一局限如不能及时得到改变,将无法顺应产业竞争升级的态势。就农行而言,这一比例也不容乐观。因此,面向“三农”首要的问题就是扩大业务范围。供应链理念的引入,将有助于挖掘和培育一批优质客户,扩大各类银行为“三农”服务的范围。


调研中不断强化这样一个认识,即涉农龙头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规模往往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按照传统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或不许)介入。而供应链金融的引进,可以从整个产业链认识风险、把握市场经营情况,从而对企业的评价更为科学,在这种标准下重新对“三农”企业进行筛选,将有效扩大服务“三农”的范围。而对龙头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又能培养出新的龙头企业,新龙头企业又能带动新的产业链发展。2009年,农行广东省分行推出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易”服务①。在具体操作中,农行弱化中小企业对企业财务报表等硬指标的要求,转而注重对供应链交易结构和具体细节的分析,通过对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把握,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门槛。


4)农业产业化框架下的供应链金融
农业产业化框架下实施供应链金融,银行是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并为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这就需要通过对供应链的分析,在供应链上寻找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其为龙头,为从原料供应到生产、销售的各方提供一条龙服务和支持。而核心企业的寻找,需要对涉农供应链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


从制度创新的视角看,农业产业化已日益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稳定农业产业链上游的主要工具
(张晟义,2004)。而一批“重量级、先导型”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领域快速发展,成为了整个产业链条的核心企业,带动了上下游配套农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使银行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具备了前提条件(贾彦乐,
2008)。例如,江苏省实施《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以来,列入省级考核的140家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有113家,5亿元以上的有14家,10亿元以上的有4家,其中维维集团、雨润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达60.17亿和39.01亿元


5)农业产业化框架下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运用策略


借鉴罗齐和朱道立(2002),贾彦乐(2008)的相关研究成果,ARSC中导入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一条主要的实现途径是:通过核心企业或者自身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借助现代物流管理的发展,根据用信企业实际需求,直接对其进行授信,这种方式根据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缺口特点,又分为应付、存货、应收三个方面,相应的融资方案也有以下三种:

(1)采购阶段的供应链金融。
在供应链中处于下游的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账款,才能获得企业持续性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对于短期资金流转困难的企业,可以运用保税仓业务②对其某笔专门的预付账款进行融资,从而获得银行的短期信贷支持。保税仓业务除了需要处于供应链中的上游供应商、下游制造商和银行参与外,还需要仓储监管参与方,主要负责对质押物品的评估和监管。


(2)运营阶段的供应链金融。
当企业处于支付现金至卖出存货的业务流程期间时,企业可以采用存货融资模式,即所谓的融通仓①。它是指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涵盖中小企业信用整合与再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三农”企业采用融通仓业务融资时,银行应重点考查的是企业是否有稳定的存货、是否有长期合作的交易对象以及整个供应链的综合运作情况,并以此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另外,融通仓业务引进了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对质押物验收、价值评估和监管,并据此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协助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进一步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银行的积极性。


(3)销售阶段的供应链金融。
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企业在销售产品后,往往不能及时收到购货方的货款,在这过程中,售货方可用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业务,债权企业、债务企业和银行都要参与其中,且债务企业在整个运作中起着反担保的作用,一旦融资企业出现问题,债务企业将承担弥补银行损失的责任,这样银行进一步有效地转移和降低了其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在商业银行同意向融资企业提供贷款前,商业银行仍要对该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只是更多关注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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