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提单在班轮运输合同中的重要性,针对提单进行专门阐述。
(一)提单的属性及种类
1.提单属性
前面提到,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的,并承诺在目的地应提单合法持有人的请求交付货物的凭证。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一种物权凭证。
(1)货物收据属性。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记载承运人已经接管的或已装船的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及货物的表面状况。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的法律意义在于承运人保证运输期间妥善、谨慎地履行管理货物义务,并在目的港按照提单的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提单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依据国际规则不同而有所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即提单的证据效力不是绝对的。相反,《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提单作为绝对证据,承运人对提单记载的相反举证不可对抗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有绝对义务按照提单记载的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但从英国司法实践看,只有在托运人隐瞒危险品详情而造成货物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才与托运人负连带责任,而与承运人无关。对其他与提单记载不符的交付,承运人仍需承担责任。
(2)物权凭证属性。提单的物权凭证主要指的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下货物的推定占有权和所有权。在运输合同下,转让提单就推定转让了货物占有权。提单持有人出示提单,承运人就应当向其交付货物。在货物买卖合同下,卖方在没有收到对价以前,通过控制提单可以控制货物所有权;买方在给付了对价取得提单之后,就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提单在转让过程中,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和占有权有时是分离的。
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①提单是有价证券,提单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它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
②提单是要式证券,提单上的记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为;
③提单是文义证券,它所代表的权利以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④提单是准流通证券,它可以通过交付或者背书加交付转让;
⑤提单是设权证券,通过签发提单可以创设原本不存在的权利;
⑥提单是缴还证券,提单上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
(3)运输合同属性。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即提单表明了承运人与货方就提单货物运输所需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赔偿责任。
①第一种情况:建立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提单运输合同关系。
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当承租人是发货人时,一般认为租船合同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对托运人而言不具有运输合同属性;当承租人是收货人时,提单对实际托运人而言具有特殊的运输合同属性,即实际托运人成为提单合同的关系人,提单有关条款约束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班轮运输方式下,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第二种情况:在提单转让后建立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提单运输合同关系。
提单转让后,不论在什么运输方式下,提单都是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运输合同。因此,将提单简单地说成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不准确、不完整的。
2.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①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提单下的货物已全部装到船上后,由船长、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②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往往不注明船名,也不明确装运日期。也有的备运提单注明船名、航次及装运日期,但没有“已装船”字样。
因为备运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2)按收货人记载方式划分。
①记名提单(Named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②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③指示提单(Order B/L):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A.不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To Order)字样,由托运人背书后转让。
B.记名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To Order of...)字样,根据指示方不同分为凭托运人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C.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或指示”。
《汉堡规则》定义的提单中不包括记名提单,而我国《海商法》中定义的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①清洁提单(Clean B/L):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承运人明确地对有关货物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情况加以批注的提单。
在通常情况下保函是不能起到作为托运人承诺的作用的。即使承运人取得了保函并由此签发了清洁提单,如果由于货物存在破损或灭失的情况,买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运输不当的责任,承运人也不能根据保函要求免除责任。
(4)按运输方式划分。
①直达提单(Direct B/L):保证货物在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达卸货港卸货的提单。
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
②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注明货物需在中途港换装另一船舶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③联运提单(Through B/L):承运人对经由海/海、海/陆、陆/海运输的货物所出具的覆盖全程的提单。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④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国际多式联运形式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覆盖全程运输的具有提单性质的一种单据。
多式联运提单与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表明合同或证明合同;
②是货物收据;
③是货物交付凭证;
④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物权证明功能。
(5)特殊提单。这类提单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对货运业务有一定影响时所使用的提单。
①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其特点是:货物实际已经装船,但托运人为了使其符合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故意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签发日期提前。
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法律性质。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A.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B.承运人面临不同的赔偿责任;C.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无效。
②预借提单(Advanced B/L):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为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
预借提单的风险:A.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B.承运人可能承担货物落空的赔偿责任。预借提单也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法律性质。
③交换提单:也称转换提单,指应托运人或承租人要求,以原提单为交换条件而签发的,变换了原提单中托运人和/或装货港的另一套提单。签发交换提单的原因:第一,装卸两港不允许直接通航;第二,实际装货港与贸易合同规定不符;第三,保护商业秘密;第四,规避贸易壁垒。交换提单理论上违法,实践中需要。
签发交换提单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当因装卸港口不允许直航或为绕开进口国贸易壁垒而使用交换提单时,因其性质是违反进口国政府政策的行为,所以不主张随意使用。
第二,当因商业目的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使用交换提单时,除替换托运人和装货港口外,原提单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作任何更改。
第三,承运人在签发交换提单时,必须收回原提单,以避免两套提单同时存在。
第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无义务签发交换提单。
④分提单:应托运人要求将同一装货单下的货物分票,而分别为它们签发的提单。提单被分割后,每份分提单都构成一份独立的合同,每一份分提单的义务不受其他分提单的影响。
⑤过期提单(Stale B/L):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由于出口商在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的提单;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过期提单,银行将不予接受。因此,近洋运输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ble)。
⑥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 B/L):由运输代理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多数情况下只是作为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不可转让,也不能作为提货的凭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二)提单的内容及条款
1.提单正面内容及条款
提单主要是记载与货物和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
(1)船名。将船舶特定化。承运人为经托运人同意而更换船舶属违约行为。“自由更换船舶"条款,规定当约定船舶因故无法提供时,允许承运人安排替代船舶完成运输任务。
(2)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可能为船舶所有人、租船人或无船承运人。
租船人作为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往往使用“租赁条款”,即如果船舶是租来的,该提单合同视为与船舶所有人签订,提单上载明的承运人只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该条款无效;但根据英国法律,该条款有效。
(3)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或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即实际托运人/发货人)。
(4)收货人。在目的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5)被通知人。在目的港接收承运人有关货物到达信息的人,通常为收货人的代理人或贸易合同的买方。
(6)装卸港口。一经填写,未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轻易变更。
(7)货物描述。货物名称、标志、数量、重量、体积以及船长对货物外表状况的批注等。
由于《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都规定,提单中记载的事项对于提单持有人构成最终证据,所以承运人应当对装船货物进行仔细核对,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如实批注。
(8)运费及其他费用。一般只记载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支付方式。
(9)提单的签发
①签发人:可以是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其船长、他们的代理人。
《UCP600》规定,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未经授权的其他人签发提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签发时间:提单的签发日期应为实际装货完毕时间。《UCP 600》规定:已装船提单上显示已装船批注中的日期与提单签日期不同时,批注中的日期被视为装运日期。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必须签发提单,承运人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发或扣发提单都属于违法行为。
③签发地点:通常在装货港签发,但也有的在承运人的办公地点签发。
④签发份数:提单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留给船长,一份留给托运人,一份寄给收货人。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正面注有“original”或“negotiable”字样,背面印有提单条款。副本提单正面记载与正本相同,但载有“副本”字样,背面为空白。
⑤更正与换发:当托运人取得提单后发现填制的内容有误、提单遗失或需要中途变更卸货港时,可要求变更或换发提单。提单已经转让的,不得更正或换发。
(10)邻近条款(Near Clause)。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英美法中的“合同受阻”事件或严重受阻事件使船舶无法安全进入列明港口时,承运人有权选择到合理的邻近港口卸货。
2.提单的背面条款
(1)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合同中指明受某一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制约的条款,明确了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合并进某一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后,提单下关于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豁免、责任限制等都以这些法律为准,提单其他条款与首要条款中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以首要条款中的法律规定为准。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大多数国家,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明文规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无效外,都原则上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法律效力。原则上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不等于所有的提单管辖权条款当然有效。因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还存在如下的限制与例外。
①提单的正面或背面无明确的管辖权条款,而是通过“并入条款”援引管辖权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②若提单项下纠纷索赔额很小,而提单管辖权条款要求原告只能在某一遥远的法院起诉,其花费将超过所能得到的赔偿,这将实际上迫使原告放弃索赔(该提单管辖权条款无异于免责条款),违反了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或合同法的规定,对管辖权的解释原则是:提单中有规定的,以提单规定为主;提单中无规定的,按承运人主营业地、装卸港口地法、发货人主营业地法来考虑,视哪一因素具有“更密切联系”。
为更稳定管辖权,提单中一般都明确规定法院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3)承运人责任和豁免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ies and Immunities Clause)。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所享受的免责事项。基本按照首要条款中规定的法律制定。
(4)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 of Liability)。对于杂货运输,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离船时止。对于集装箱运输,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5)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托运人应妥善包装货物,标志应正确、清晰。因标识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货方承担。
(6)自由转运、换船、转船条款(Trans Shipment Clause)。如有必要,承运人可任意用自己的船舶、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及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直接的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仓储、重装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只对自己完成的那部分运输承担责任。
(7)托运人错误申报条款(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要求托运人对提单上填写的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尺码和内容要准确,否则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
如被发现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即使无损失,承运人也有权对托运人收取罚款。
(8)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条款(Limit of Liability)。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交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的条款。
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免除赔偿责任。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
(9)危险品、违禁品(Dangerous or Contraband Cargo)。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品时应向承运人如实声明,并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做好标记,出具商品检验证书及运输说明等。如果托运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承运人在发现存在危险时,有权卸下或抛弃货物;如果托运违禁品,托运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10)共同海损及新杰森条款(General Average &. New Jason Clause)。共同海损条款规定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及理算地。新杰森条款专门针对美国法律,规定了在承运人航行疏忽造成的共同海损事故中,承运人不仅可以免责,而且可以要求其他受益方参加共同海损分摊,承运人其他船舶参与救助的,可以向第三人一样获得救助报酬。
(11)留置权条款(Lien)。
(12)甲板货(On Deck Cargo)。
(13)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在发生两船互有责任碰撞时,如果他船在赔偿了本船货主后向本船索赔此项赔偿,本船货主应将此项赔偿转还本船。

(三)电子提单
1.电子提单的含义与优点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oading,EBL)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
电子提单具有安全性、高效性、准确性优点,方便海运单的使用,可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以及可防止冒领和避免误交。
2.电子提单下的贸易程序
在CIF条件出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其贸易程序如下。
(1)卖方向承运人订舱,承运人确认。
(2)卖方提供货物的详细说明,承运人确认是否承运该批货物。
(3)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向卖方发送一个收到该批货物,但同时可做某些保留的电讯。在电讯上,承运人给卖方一个密码,卖方在此后与承运人的电讯往来中可用此密码,以保证电讯的鉴定和完整。
(4)承运人将货物装船后通知卖方,同时通知银行。
(5)卖方凭信用证即可取款,货物支配权由卖方转移到银行。卖方通知承运人货物权利的转移,承运人即销毁与卖方之间通讯的密码,并向银行确认。银行则从承运人那里得到一个新的密码。
(6)卖方告诉银行,谁是买主。
(7)买方支付货款并获得货物支配权后,银行则通知承运人货物权利的转移。承运人即销毁与银行之间的密码,向买方确认其控制着货物,并给买方一个新的密码。
(8)船舶抵目的港后,承运人通知买方。买方有义务指定一个收货人,否则在法律上买方即被视为收货人。
(9)收货人实际接收货物后通知承运人,买方对货物的支配权终止(买方有时自己就是收货人)。此时,承运人销毁与买方之间的密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