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船舶的情况下,船舶代理人大多是受卖方的委托,代办船舶买卖的交接工作。船舶代理人在办理交接工作前,必须经卖方的书面委托,在委托书中列明买方姓名、交接条件和有关船员遣返的事项,同时还要取得船舶买卖合同的副本。船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做好接船工作,并办理船舶进口申报手续。

船舶到港并办妥进口检疫手续后,船长需要递交交船通知书,以表明船方已做好一切交船准备工作,买方可以准备接船。但是,如果买卖合同规定需待收到卖方交船电报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时,则应待收到电报后再办理交接手续。买卖船舶一般不预付订金。一般是船舶到港后,买方或其代理人先行登船对船舶状况进行査验或试航,认为符合买卖合同要求后,买方才向卖方付款。卖方收到船款后再发电报给船长,指示船长交船。

船长接到交船电报授权交船后,船舶代理人应与买方或其代理人和船长一起商定具体的交船泊位和交船时间。然后通知和安排海关和港口当局进行必要的检査和必要的处理,并编制接船证书,作为买卖合同办妥交接的凭证。接船证书须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各自保留一份。

船舶交接后,船员离船,船舶代理人应按委托方的委托,办理船员的遣返工作。船员遣返工作结束后,结算各项费用,买卖船舶交接工作的代理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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