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类。
(1)开证申请人或称开证人(Applicant,Opener):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二条定义的解释,开证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二条定义的解释,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二条定义的解释,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二条定义的解释,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通常是出口商或实际供货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二条定义的解释,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证的行为。
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即信用证指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或者开证行指定的某一家银行。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它可以是开证行的分行,也可
以是第三方银行。按照开证行给予的指示或者授权,根据某一特定的信用证,它承付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的索偿。如偿付行并不偿付,则开证行必须自行偿付,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将对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由于偿付行并不偿付而造成的利息损失负责。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二条定义的解释,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就承担同样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业务的一般业务程序即期跟单信用证的一般业务程序,说明如下。
(1)进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若干押金或其他担保,要求银行(开证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2)开证银行将信用证寄给出口人(受益人)所在地分行或其代理银行(通知行)。
(3)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或通知出口人(受益人),并分别审核信用证,经审核及改证认可后表示接受
(4)出口人经审核信用证并认可后,即可按信用证规定装货;出口人发货后备妥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银行,称为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经与信用证核对,确认汇票与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后,按汇票所开金额,扣除若干利息或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货运单证等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经审核单证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在办理转账或汇款给议付行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回单证。
(9)进口人付款(进口人付款后取得单证,凭以向承运人在进口地的机构或代理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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