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是国际商会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国际商会(ICC)巴黎年会上通过的关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
《UCP600》在对旧版本《UCP500》修订的基础上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二条定义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信用证的定义可以理解如下。
(1)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2)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
(3)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