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是否拥有运输船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成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两大类。
1.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利用自己拥有的船舶提供港至港服务的同时,将他们的服务扩展到包括陆上运输甚至空运在内的门到门服务。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可能不拥有也不从事公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而是通过与相关承运人订立分合同来安排相关的运输。此外,他们也可能不拥有也不从事场站设施,而是与相关场站经营人订立装卸与仓储服务。
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是否拥有运输工具和场站设施,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成如下三类:
第一,承运人型。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拥有运输船舶,但却拥有汽车、火车或/和飞机等运输工具。他与货主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后,除了利用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完成某些区段的实际运输外,对于自己不拥有或经营的运输区段则需要通过与相关的承运人订立分包合同来实现该区段的运输。与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样,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是契约承运人又是某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第二,场站经营人型。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拥有货运站、堆场、仓库等场站设施。他与货主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后,除了利用自己拥有的场站设施完成装卸、仓储服务外,还需要与相关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订立分合同,由这些承运人来完成货物运输。
第三,代理人型。这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和场站设施,需要通过与相关的承运人、场站经营人订立分合同来履行他与货主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