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收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在此期间,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但对负责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根据目前国际上的做法,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统一责任。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发生的区段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2.分段责任。按分段责任制(有称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责任办理,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某些区段上不适用上述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这种责任制的特点是各种法规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多式联运不利。
3.修正(双重)统一责任。修正(双重)统一责任制,是介于上述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