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的种类
(一)航空运单
又称主运单(masterairwaybill),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其主要项目及填制要求如下:
1.始发站、目的站。应按城市的英文全名,必要时要注明机场的国家名称,因某些城市有几个机场,港站虽分处各国但也有同名者。
2.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要详细填写全称,地址应填明国家、城市、街道、门牌号码及电话号码等。
3.航班/日期。填写已订妥舱位的航班和日期。
4.路线及目的站。由航空公司填写经由的航空路线。
5.收货人、托运人账号。有必要时再填写。
6.声明价值。有供运输用和申请海关用两栏。如果托运人不需声明价值,则填“NCV”(nocustomsvalue)。
7.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费、始发站其他杂费、预付或到付。如属预付,则在该栏作“X”记号;如属到付,则在到付栏作“X”记号。
8.合计事项。由航空公司填付款方式——现金或支票等。
9.运单所附文件。应详细填写所附发票、装箱单、产地证等的名称和份数。
10.件数。如各种货物运价不同时,千万注意要分开填写,否则均须支付较高运费。
11.运价种别。填写时可用代号。如M代表起码费、N代表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Q代表45公斤以上普通货物运价、C代表特种商品运价、R代表折扣运价、S代表加成运价等。
12.品种编号。特种商品可填商品编号,如机器为4702。按45公斤以下普通运价折扣或加成的,则分别填写50%、100%或200%字样。如活动物填200%,出版物填50%。
13.计费重量。按起码运费收费者可不填。如果货物按体积换算的重量大于实际毛重,则填体积重量。
14.货物品名与数量。品名要详细具体,以便海关查验,也利于确定采用何种运价。货物体积则按长、宽、高顺序,以厘米为单位填最大长、宽、高度。
15.委托人指示。填写货物到站交付发生阻碍时,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16.处理情况。填货物在途中需要注意的特殊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7.运单签发地点及日期。日期应为飞行日期。如果运单已在飞行日期前签发,则应以飞行日期为货物装运期。如果运单上无飞行日期,则运单签发日期应符合信用证中装运期的规定。
18.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其目的是表示托运人同意承运人的装运条款和保证所装运货物并非危险品。
19.承运人签章。有此签章,航空运单方能发生效力。
(二)航空分运单
又称小运单(houseairwaybill),是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航空代理经常将数批货物集中办理托运,航空公司仅发一套运单,为便于工作,代理公司另发给委托人自己签发的分运单。分运单与主运单基本内容相同,其法律效力是相当的,只是由航空代理承担货物的全部运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