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概述
(一) 基本概念
航空货运单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
航空货物运单通常包括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CARRIER)标志的货运单和无承运人任何标志的中性货运单两种。
航空货运单既可用于单一种类的货物运输,也可用于不同种类货物的集合运输。既适用于单程货物运输,也可用于联程货物运输。
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空运企业(ISSUINGCARRIER)。
(二) 货运单的构成
我国国际航空货运单由一式十二联组成,包括三联正本,六联副本和三联额外副本。其中,正本3的托运人联,在货运单填制后,交给托运人作为托运货物及货物预付运费时交付运费的收据。同时,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运输文件。
(三) 货运单的用途
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货运文件,其作用归纳如下:
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
2.是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
3.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
4.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
5.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清关的证明文件;
6.是保险证明。
(四) 货运单填开责任
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承运条件为托运人准备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规定明确指出,托运人应自行填制航空货运单,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填制。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的签字,证明其接受航空货运单正本背面的运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三条和一百十四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五) 货运单的限制
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货运单可以代表航空公司身份,该货运单由航空公司印刷。货运单还可以不代表任何一个航空公司,因其不是航空公司印制的。
货运单的右上端印有“不可转让”(NotNegotiable)字样,其意义是指航空货运单作为货物航空运输的凭证,所有权属于出票航空公司,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恰恰相反。因此,任何IATA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的“不可转让”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
(六) 运单号码
货运单号码是货运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本货运单都有一个号码,它直接确定航空货运单的所有人——出票航空公司,它是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询问货物运输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承运人在各个环节组织运输,如订舱、配载、查询货物时必不可少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