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什么时间限制?
答: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警察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5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