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私了"后又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轻微事故提倡“私了”,虽然不失为一个好的举措,但是在实践中也仍然有可能会因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因在现场对伤情不够了解产生后续费用等赔偿问题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等情形产生很多纠纷。所以,提醒当事人在“私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取适当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摄或者手工绘制、描述现场情况,以此作为证据。另外,当事人对事故成因、事实以及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应当立即填写《协议书》,经双方核实后各执一份,而且要注意,各方的《协议书》内容要一致。
但是,尽管事前有所防范,事后仍有可能出现纠纷。这里提醒注意,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私了”后又发生纠纷,还可以有办法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出现争议,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处理,但是有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此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交通事故后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条件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存在的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受理,并可以此为据来认定事故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双方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是因为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后期给付出现争议再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纠纷。



